职业性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中使用或接触有毒物质时,由于防护不够,使一定量的毒物经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器官或组织病变,重者可危及生命。
职业性中毒
对人体危害
职业中毒的发生是由于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造成的。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呼吸道、消化道、皮肤,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见、最主要的途径。而经消化道、皮肤侵入人体的较少见,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发生。生产性有毒物质进入人体后,会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依据不同毒性,可以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肾脏、骨组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会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中毒现象以外,甚至还会产生致突变化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还有一些毒物可能会引起人体免疫系统的某些病变。
由于中毒而引起的职业病临床表现非常复杂,同一种毒物经不同途径进入机体吸收后,其毒作用可以有很大差异,一般经呼吸道吸收较迅速而完全,其次为胃肠吸收,皮肤具有一定的防御作用,但有些毒物易通过皮肤吸收,成为主要进入途径。毒物的品种繁多,毒作用也各不相同,有时在一个生产环境中,往往同时存在几种化学物质,这时毒物的毒性可呈相加作用,增强作用或拮抗作用。而同一种毒物对于不同的人体反应差异也很大,这与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营养、内分泌、免疫状况、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以及遗传等因素有密切关系。职业中毒按其损伤机体的不同系统或器官,大致可分为:
一、神经精神系统病变:
如神经衰弱综合症,多发性神经炎,中毒性脑病,中毒性精神病等;
二、呼吸系统病变:
如支气管炎,哮喘,肺水肿,肺气肿等;
三、血液系统病变:
白细胞减少或增多,再生障碍性贫血,高铁血红蛋白症,溶血性贫血等;
四、循环系统病变:
心律失常,心肌病,肺原性心脏病等;
五、中毒性肝病;
六、中毒性肾病;
七、其它:如金属热,腹胶痛,骨骼病变以及内分泌功能障碍等。
预防职业病
预防职业病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控制、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预防职业病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革新生产工艺、生产材料;对于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从革新工艺流程、采用新原料角度无法解决时,应尽可能密闭生产设备;尽可能地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加强通风;隔绝热源;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在有粉尘产生的操作中采用湿式作业;屏蔽辐射源;隔、吸声;合理照明;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对加班加点给予严格控制;合理规划厂区及车间;加强卫生保健等。
评定
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急性职业中毒病人如能及时发现,诊断准确,治疗后大多数人均能很快恢复健康,部分病人没能正确诊断治疗,可留下永久性残疾,少数病人也可很快死亡。慢性职业中毒轻度或中度病例及时发现治疗,绝大多数人可以治愈,无劳动能力丧失。重症病人目前我国很少见,一经发现,很难完全恢复健康,恢复时间缓慢,几年到几十年不等,或留下永久性伤残。职业中毒后的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大致可归类如下:
一、医疗终结时,病情未能好转,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应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伤残用具等、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伤残评定一~四级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长期治疗、休养、并给予一性次伤残赔偿。伤残一级,根据本地区年人均生活水平即社会平均工资,一次赔偿24个月工资;伤残二级,一次赔偿22个月工资;伤残三级赔偿20个月工资;四级赔偿18个月工资。
三、治疗后病情好转,但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伤残评定为五级,根据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赔偿12个月工资;伤残六级,一次赔偿10个月工资。可安排轻工作并定期复查或疗养。
四、治疗后病情稳定,但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评定伤残七级,根据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一次赔偿8个月工资;伤残八级赔偿7个月工资。
五、治疗后病情基本好转,但已丧失小部分劳动能力,伤残评定九级者,一次性赔偿6个月工资;伤残十级赔偿5个月工资。部分和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根据身体情况,应调换其它轻工作。
六、医疗终结时,职业中毒死亡者,应按月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供养1人按当地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发给,供养两人按50%发给,供养3人或以上者按60%发给。供养亲属农村户口,在城镇户口供养基础上降低两个百分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分别按职工死亡上一年当地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个月和25个月标准发给。
七、完全、部分、大部分和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其疗养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3报销。对于退休或提前退休患者,按国家养老保险制计发基本养老金。
医疗终结时间
一、急性职业中毒病例,一般在1—6个月。
二、慢性职业中毒病例,12─36个月,最多不可超过3年。
备注
有些慢性职业中毒病例,医疗终结时间有时很难掌握,根据国家“两部一会”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可以每隔2年重新鉴定一次,故应标明鉴定结果有效期限,一般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