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
疾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
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
尘肺病及其他
呼吸系统疾病、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
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
性传染病、
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
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2023年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职业健康监测保护劳动者健康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建冬表示,正在抓紧研究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类别和病种的可行性,力争早日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24年10月17日,国家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发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拟新增的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两类疾病与其他国家法定职业病的诊断流程相同。
2024年12月16日,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目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