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继续教育
以职业进修为目的的教育
职业继续教育是德国在职人员以职业进修为目的的教育。由企业、企业外培训机构及相应职业学校实施。旨在提高在职人员的职业资格或技术水平。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以适应本职工作需要为目的。又分岗位扩充性职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和适应性职业进修两种。前者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各州成人(继续)教育法,对在职人员实施,以适应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后者依据职业教育法,分别由企业或跨企业的培训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如国民高等学校、函授学校等)负责,受训对象分别为未取得专业工人资格的在职人员和在职的专业非专业工人。前一种对象学习一年,主要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和理论知识教学,然后通过由行业主管部门考试委员会举行的考试。
合格者, 取得专业工人的称号。后一种对象以短训班或短期学程为主,进行职业知识教学。企业管理人员的适应性进修,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和实施。具体负责机构为企业培训中心或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培训内容包括经济和管理理论及有关具体生产部门的管理知识。采用综合管理研修、专题研修和专门业务研修等方式。培训期从几天到几周不等。(2)以晋升为目的。依据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和各州学校法,对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业工人和管理人员实施中等水平以上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专业工人的晋级进修由企业、企业外培训机构和专科学校实施。企业培训机构为培训中心或师傅学校。招收至少有三年以上工龄的专业工人,两年半至三年制,进行 2000小时左右的专业理论及实践教育或训练。进修者通过行会组织的考试,取得师傅资格。企业外培训机构包括各类社团设立的进修培训中心及国民高等学校等。培训方式与企业内培训相似。专科学校按学校法的要求,对在职人员实施中等技术水平的晋级性职业教育。一至三年制。采用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实行国家考试。结业者取得技师或企业主资格。中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晋级进修一般由企业出资选派到有关高等学校的有关专业或有关高等专科学校学习,毕业后回企业担任较高级的职务。除以上两种类型外,通常也包括重新就业人员(如生产后的妇女)的恢复职业教育及伤残人的康复教育。据联邦教育部 1987年的统计,1979—1985年,1/4的居民接受过不同种类的继续教育,每年大约有 840万人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包括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 400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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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4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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