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品种权虽然实质上属于国家所有,但他们可以依法自主地通过品种权实施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进一步促进新品种的培育。对于其他形式所有制单位,其获得的品种权归单位所有。
(2)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30号文件转发的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精神,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
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