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育种
根据《条例》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职务育种是根据《条例》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概述讲解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注意事项
(1)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品种权虽然实质上属于国家所有,但他们可以依法自主地通过品种权实施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进一步促进新品种的培育。对于其他形式所有制单位,其获得的品种权归单位所有。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30号文件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精神,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3)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4)对于共同职务育种和共同非职务育种,其中任何权利共有人在转让其享有的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时均应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且其他共有人有权优先受让。
参考资料
新品种保护相关知识.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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