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简称“人权高专”,系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48/141号决议设立,是
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副秘书长级。由
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经
联合国大会核准产生,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人权高专对联合国秘书长负责,负责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所有活动及其行政管理。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总部设在
日内瓦,并在纽约
联合国总部设办事处。高专办在欧洲、非洲、美洲等设有12个地区办事处,在墨西哥、柬埔寨、乌干达等设有17个国家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