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创建于1991年,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附属机构
简介
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创建于1991年,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附属机构。它的任务是处理索赔和支付因伊拉克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直接遭受的损失。伊拉克石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率将上交给一个特殊基金,用来支付补偿成功的索赔。
1991年4月3日,安理会在第687号决议认定伊拉克对这种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伊拉克按照国际法,应负责赔偿因其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损害(包括环境的损害和自然资源的损耗)和伤害。”
在盟军联合部队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停止五个星期后,第687(1991)号决议获得通过。这是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有关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所采取的行动。伊拉克和盟军联合部队间的正式停火协议取决于伊拉克对该决议所有规定的接受。有关补偿的规定是在第687(1991)号决议第E条款,安全理事会设立一个基金,以支付损失,损害和因伊拉克入侵和占领科威特直接损害的赔偿,并指示秘书长拟定建议并提交安全理事会就如何设立基金,以及建立委员会来管理它。秘书长还应建议确定伊拉克向基金缴纳款数的确定办法,同时考虑到了伊拉克人民和伊拉克的支付能力,和伊拉克的经济需要。
第687(1991)号决议通过三天后,伊拉克在给秘书长和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中,接受该决议的所有条款,从而接受因其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直接导致各国政府,个人和公司损害的法律责任。 1991年5月2日,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关于该决议赔偿规定的秘书长的报告(S/22559)。秘书长建议赔偿委员会采取赔偿要求和给付形式,将核查数量庞大的预期索赔和价值,并管理赔偿金的支付。正如秘书长在报告中指出,该委员会的性质在战后国际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秘书长建议委员会应为安全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它应该由一个理事会,专员小组和一个秘书处组成。 1991年5月20日,安理会通过第692(1991)号决议,按照秘书长的报告第一部分,设立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和联合国赔偿基金,并决定其办公室设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1991年5月30日,在向安理会的(S/22661)说明中,秘书长建议伊拉克通过基金支付的赔偿,不应超过石油和石油产品出口值的百分之三十。在1991年8月15日通过的第705号决议中,安理会决定接受秘书长的建议。
同一天,安理会通过了第706(1991)号决议,授权在六个月期间内,会员国从伊拉克进口价值16亿美元的石油,以资助联合国第687(1991)号决议的授权行动,其中包括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然而,伊拉克没有考虑该决议带来的便利,以及委员会为确保其工作的一些特别安排。这些安排使委员会获得一定数额的联合国周转基金作为营运资金,按照第778(1992)号决议的石油销售收入和之前的规定,以偿还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遭受冻结的各国政府自愿捐款。
早在1995年就有新的说服伊拉克接受出售石油的计划,使其能够用于人道主义目的。当年的4月14日,安理会通过了第986号决议,决定将这种石油销售的百分之三十分配给赔偿基金。但这计划是在二十个月后才生效,在此期间,委员会用有限的资金来运作。最终在1996年12月,第986(1995)号决议推出“石油换粮”计划的设想终于实现,委员会开始收到伊拉克石油销售30%的收益(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30(2000)号决议而减少到25%的收益),从而使委员会不中断其业务,更重要的是,开始定期支付给成功的索赔者。
2003年5月22日,安理会通过第1483(2003)号决议,其中(a)取消对伊拉克在1990年入侵科威特后实行的民用制裁;(b)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终止“石油换粮”计划;(c)改变第21条款对伊拉克的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所有出口销售收入存入赔偿基金的比例为百分之五。安全理事会于2004年6月8日通过第1546(2004)号决议,为第1483(2003)号决议第21条款收入存入基金提供继续支持。
下辖机构
理事会
理事会是赔偿委员会在有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框架内制定政策的机构。因此,它制定了索赔标准、规则和索赔处理程序、管理准则、赔偿基金融资准则和支付赔偿程序。它定期向安理会汇报委员会的工作。
理事会的成员与安全理事会15名成员的组成相同。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是常任理事国。十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每年有5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被替换。
理事会选出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任期都为两年。迄今为止,主席均由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担任。目前的主席是比利时,副主席是刚果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
与安全理事会一样,理事会的决定通过办法是大多数成员赞成,即至少有九票赞成。然而,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持有的否决权在此被明确地排除在外。迄今为止,理事会的所有决定都是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
理事会通常每年举行四次正式会议和不定期的特别会议,以处理出现的特定问题。此外,理事会的工作组在正式会议间隔期举行一些非正式会议。这些会议不对公众开放,但非成员国允许在全体会议开幕式上发言,伊拉克和科威特政府已经常这样做。
在每次会议上,理事会研究委员会各个方面工作的报告,并在专员小组的建议下就具体的“分期”或群体索赔作出决定。每次会议结束后,这些决定、小组报告和建议的全文立即在本网站上公布。
理事会还负责审批委员会的预算,并由行政事项委员会审查。 1997年12月,秘书处第一次提交给委员会一个两年期预算,从而使委员会的预算符合联合国的惯例标准,并从那时以来就这一直这样做。
秘书处
委员会的秘书处为理事会和专员小组提供行政、技术和法律支持服务。秘书处还负责管理赔偿基金。
秘书处的负责人为执行秘书,他是由联合国秘书长与理事会协商后任命的。1991年自委员会成立以来,其工作人员来自近60个不同的国家。秘书处的大多数成员是律师、会计师、损失理算和信息技术专家。
除了执行秘书办公室外,秘书处还包括由不同索赔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法律事务科;核实和估价支助科;索赔注册科;索赔付款科;处理一般行政事务的执行办公室;提供电脑系统以支持索赔处理和付款的信息系统组;和理事会秘书处。
专员
专员的职能是验证和评估索赔,同时确定它们是否直接与伊拉克的入侵和占领科威特有关联。专员评估索赔人遭受损失的价值,并在向理事会的报告中建议赔偿。
专员的选择是根据他们的为人正直,以及他们在法律、会计、损失理算、环境损害评估、工程等领域的经验和专门知识。他们是国际法学家和有国际声誉的专业人士。国家地域的多样性也是选择专员的重要因素。至今荣获委任的59个专员来自40个不同国家。
秘书长于1991年设立了一个专家名册,由委员会秘书处维持并定期更新。专员的候选人是由执行秘书从专家名册中选出。执行秘书向秘书长推荐候选人。如果候选人获得通过,秘书长就将他们提交给理事会。理事会随后对他们的任命作决定。专员的任期是固定的。
专员是以三人小组的形式开展工作。每个小组审核特定类别或子类别的索赔。在所建立的19个专员小组中,已有13个完成了任务,其余6个定于2005年6月完成其工作。执行秘书分派新成员到专员小组,并决定谁应作为小组的主席。执行秘书还分批将索赔任务交给专员小组处理。
专员小组在日内瓦委员会总部举行会议。委员会定期雇用专家顾问协助专员小组对索赔进行评估和量化。有关专员小组工作的详细资料可在本网站的索赔和索赔处理部分查找。
索赔与赔款
委员会已经接受由政府提交的个人、公司和政府索赔申请,以及国际组织提交的不属于政府管辖的个人索赔申请。
自1991年以来,委员会已收到超过260万个索赔申请,要求赔偿的总金额约达3.68亿美元。近百个政府已为其国民、企业和/或自己提交了索赔。 13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署)和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也已在各国政府申请之外提出索赔。
理事会已确定了下面六个索赔类别。这些索赔类别包括四个为个人,一个为企业,一个为政府和国际组织,其中也包括对环境损害的索赔。
不同类别的索赔申请都设立了最后期限。“A”,“B”,“C”和“D”类索赔申请截止日期定为1995年1月1日;“E”类和“F”类索赔申请截止日期定为1996年1月1日,但“F”类环境方面的索赔必须在1997年2月1日前提交。所有申请期限都已经过了,除非是代表失踪人员的索赔和地雷或爆炸物爆炸损害索赔请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