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操纵(Pool Oper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的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
证券市场。该组织可以集合
资金、交易技巧、经验以及相关人才、信息等进行合作,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通常联合操纵需要操纵者与证券发行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
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的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
证券市场。
联合操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的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
证券市场。该组织可以集合
资金、交易技巧、经验以及相关人才、信息等进行合作,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通常联合操纵需要操纵者与证券发行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或
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
2、客观上从事了集中
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期权联合操纵,即操纵者首先将某一供应量有限,信誉较好且对客户由吸引力的股票期权购入,以控制该股票的交易权;然后,透过
经纪商不同的帐户交易股票,造成卖单居多趋势,并通过公司董事、
经纪商以及
投资顾问刊物的宣传,造成股票价格上涨势态。最后,由操纵者形式选择权将股票价格抛售或进一步卖空,迫使股价下跌,再乘机补回股票。
我国《证券法》第71条第1项规定,禁止任何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通过合谋,集中
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
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
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
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同时该暂行办法第8条也明确将”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
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归入
操纵市场行为之列。
因此,在我国联合操纵行为是受到法律明确禁止的操纵行为。然而,由于《证券法》第35条规定,“
证券交易以
现货进行交易。”因此,我国目前不存在
期权联合操纵的问题,联合操纵的行为主要发生在
股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