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储备法》.联邦储备券是美国合法流通的纸币。由
联邦储备委员会统一控制、管理联邦储备券的发行与回笼
美国财政部及其下属的货币监理局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联邦储备券的印制、销毁等技术性工作。联邦储备委员会任命十二个联邦银行行长分别为本储备区的货币发行代理人,专门负债执行和管理货币发行和回笼的具体工作。1980年以前,联邦储备券必须有黄金或金证券作为发行准备。发行准备率一般不得低于流通中联邦储备券的40%。当发行准备率低于40%时,联邦储备委员会必须对
联邦储备银行征收发行累进税,即当发行准备金不足流通中现钞总额的40%,但又高于32.5%时,发行税为1%,当不足32.5%时,发行税为1.5-2.5%。征收发行税,贴现率同比例提高,贴现率提高,商业银行对从联邦储备银行取得贷款的需求相对减少。因此,发行税制度实际上是对货币流通稳定正常的一种法律保障。1980年,随着黄金的重要地位在
国际货币体系中趋于减弱,硬性规定以黄金或金证券作为发行准备显然已经不合时宜,通过1980年联邦储备法修正案,取消了发行准备和发行税的规定。联邦储备券的发行抵押制度规定,通过联邦储备银券发行出去的联邦储备券必须有100%的质量合格的证券作为发行抵押。可作为发行抵押的证券包括金证券,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美国政府发行的债券,经联邦储备银行审查合格的商业票据、抵押票据、银行承兑票据等,经联邦储备银行审查合格的州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发行抵押制度从立法上保障货币必须根据商业需要来发行,而不是为了财政需要来发行,也不是根据某一个事先预定的限额计划来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