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法院系统书记员职位实行聘任制。法院系统书记员(聘任制)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享受公务员的各项待遇。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合同管理,由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有关法律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
依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使用人民法院
政法专项编制,具备公务员身份。
2013年7月25日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书记员通过
司法考试按委任制公务员管理:徐家新说,要在坚持分类管理的框架下,按照人社部新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适合人民法院书记员岗位的管理办法。对已通过
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应积极协商组织人事部门按委任制公务员管理,业务能力突出的可经考核择优转任为法官;对工作不称职的聘任制书记员,要按照规定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