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书记员
实行聘任制所产生的书记员职位
聘任制书记员是法院系统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实行聘任制是所产生的书记员职位。
相关法律
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法院系统书记员职位实行聘任制。法院系统书记员(聘任制)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享受公务员的各项待遇。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合同管理,由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有关法律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
依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使用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具备公务员身份。
由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序列化改革的停滞,率先探索实施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在实质上已名存实亡,亟待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2013年7月25日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按委任制公务员管理:徐家新说,要在坚持分类管理的框架下,按照人社部新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适合人民法院书记员岗位的管理办法。对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应积极协商组织人事部门按委任制公务员管理,业务能力突出的可经考核择优转任为法官;对工作不称职的聘任制书记员,要按照规定予以解聘
参考资料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18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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