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本明,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江苏盐城人,出生地淮安市淮安区。江苏省委党校研究生,经济师,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85年07月--1986年01月先后任江苏省淮阴市农机公司办事员、团支部书记;
1986年02月--1987年02月任江苏省淮阴市整党办公室任联络员;
1987年03月--1987年07月任江苏省淮阴市农机公司任政工科干事;
1987年08月--1997年10月先后任江苏省淮阴市委组织部任干事、副科级组织员 (期间:1995年01月--1996年02月,下派到淮阴市淮阴县徐溜乡任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7年11月--1998年05月任江苏省淮阴市委组织部任部务委员、县区干部科科长;
1998年06月--1999年11月任江苏省淮阴市淮阴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9年12月--2001年12月任共青团江苏省淮阴市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2002年01月--2005年07月任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副书记、区长、党组书记;
2005年08月--2011年03月任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1年03月--2011年06月任江苏省淮安市委常委、清河区委书记;
2011年06月--2015年06月任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015年06月--任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涟水县委书记;
2016年06月--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曾任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11月30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江苏省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肖本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7年7月18日,经江苏省委同意,江苏省纪委对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肖本明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肖本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家庭房产和投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让他人为其建造私家庭院未支付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将工程项目未经会议研究、未经招投标程序,交由他人承接;违反生活纪律,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肖本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员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肖本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将肖本明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审宣判
2017年12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肖本明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肖本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肖本明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肖本明利用担任中共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中共淮安市委常委、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征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80.5万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本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肖本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