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集权
股东为自己利益并兼顾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股东会召集权属于
共益权
,属于股东为自己利益并兼顾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请求且可以直接由法院受理。
基本介绍
股东会召集权属于
少数股东权
。
股东会召集权属于
固有权
。股东会召集权不可由章程或
股东会议决议
予以剥夺或者限制,当然属于固有权的范畴。
主要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请召开股东会的主体包括: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9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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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基本介绍
主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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