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无限公司
公司
股份无限公司是公司组织形式之一。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出资人所发起组织的社团法人。在股份无限公司中,如果公司经营失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公司所欠债务时,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还清公司所欠债务。它具备以下特点:(1)发起人必须有半数在国内住所,股东人数不能很多;(2)股东可以用现金或现金以外的财产充作股金;(3)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的责任,不享有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财产保护权力;(4)该公司的股东,如未经其它股东的同意,不得将本人的股份转让他人;(5)股份无限公司是一种合伙企业,在国外也称为“人合公司”或“合名公司”,因为这种公司通常是以它的一个或两个股东的名字作为公司的牌号,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声誉、地位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6)股份无限公司的股东一般都亲自参加公司管理,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每个股东都有执行业务的权力,并负有相应义务。
基本介绍
定义
股东权责
无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每个人在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比例分享经营成果和承担债务风险。股东的股份只有经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让他人。当公司清算或者破产时。债权人首先从公司财产中受偿。若公司财产不能抵偿全部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向股东索债。而公司的股东因负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要向其中一个股东索债即可。
承认问题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法不承认无限公司
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承认无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12 18:18
目录
概述
基本介绍
承认问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