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
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
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公司法》实施以前,对股份
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限制曾有过比较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
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自然人;二、私营企业;三、
外商独资企业。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
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不管是
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
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的国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
国际作法相一致。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
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
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
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
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
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
公司章程; ③ 经营估算书; ④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
招股说明书; ⑥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
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 15 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