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设质
以股份为标的设定质权
股份设质是股份所有权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股票交与债权人占有的行为。为记名股票设质的,应在股票上背书,将质权人的姓名和设质情况载于股票上,并将股票交与质权人。以不记名股票设质,只需将股票交付给质权人就产生质效力。股份设质后,质权人(即债权人)有获取设质股份所生孳息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分派权,股份销除的补偿请求权等。但质权人不能享有共益权,如股东表决权。在所担保的债届期不能清偿时,质权人可将设质股票出卖,从卖得的价金中优先受偿。为保护股东利益,并使公司财务和资本结构不受影响,法律一般禁止公司以质权人身份收取自己发行的股份为质物。
以股份为标的设定质权。由于无记名股份在股份转让上极少限制,将无记名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生效,故各国公司法大多只规定记名股份设质。在日本,记名股份设质又称“记名股份登录质权”,除应交付股票外,还应完成登录手续。《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出质人的请求,将质权人的姓名和住址登录在股东名簿上并将其姓名记载在股票上。质权人可以先于其他债权人接受公司红利、股息和剩余财产等,用于自己债权的清偿。《英国公司法》将股份设质分为法律上的质权和衡平法上的质权。依照前者,出质人必须向公司登记转让证书,向质权人交付股份并转让股份的所有权;质权人作为已登记的股份持有人除另有约定外,有权获得股息,但应按照出质人的意志投票表决。依照后者,只要股份持有人将股份证明书存放于借款合同出借人处,就产生衡平法上的质权。质权人只有向法院申请才能出卖、转让该股份或取消出质人的赎回权;出质人也可以向质权人提交股份证明书和本人签字,但不填受让人姓名的转让证书,使质权人取得出卖设质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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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6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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