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权证通常由
上市公司自行发行,也可以通过券商、投行等
金融机构发行,
标的资产通常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
股票。
股本权证通常给予权证持有人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购买
上市公司股票的权利,目前绝大多数股本权证都是欧式
认购权证。在约定时间到达时,若当前
股票的市面价格高于
权证的行使价格,则权证持有人会要求从发行人处购买股票,而发行人则通过增发的形式满足权证持有人的需求。
(1)
股本权证有助于将老股东的
认股权证券化。通过在增发过程中引入
认股权证,老股东如果不愿或者无力认购则可将其认购权有偿转让给其它有能力的投资人,以使认股权最终落在有意认购的投资者手中,进而提高
上市公司增发的认购率。
(2)
股本权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老股东的损失。通过在增发中引入
认股权证,尽管利益转移现象仍然存在,但由于认股权证的引入可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使得
上市公司有能力在不减少自身利益和小股东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对小股东进行适当补偿,这有助于改变小股东在增发过程中的不利地位,消除增发消息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冲击及其所产生的
系统性风险。
(3)
股本权证在
再融资过程中实际上提供了市场化的价格修正机制。由于
权证属于持有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因而投资人可根据市场走势来决定是否
行权,从而为增发定价的合理性提供一次市场化的检验机制;而且由于行权的时间和数量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无疑都提高了价格操纵的成本和风险,一定程度上抑制价格操纵现象的发生。
(4)
股本权证还提供有效的事后约束机制。在引进
权证发行后,由于
上市公司及其
大股东的利益和投资者是否在到期之前执行
认股权证密切相关,因而在认股权证有效期间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其大股东通常会更加努力地提升上市公司的
市场价值,并约束任何有损公司价值的行为。而且通过
权证的分期发行和发散实施,还可使募集资金根据
需求分批到位,减少了募集资金闲置的
机会成本,并能降低募集资金被
上市公司随意改变投向的风险。
(1) 持有者都有权利而无义务,即两者都有期权的特征。在资金不足、股市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购买
权证而推迟购买
股票,减少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的损失。
(3)发行目的。
股本权证与
股票或
债券同时发行,可以提高投资者认购
股票或债券的积极性。同时,如果到时投资者据此认购新股,还能增加发行公司的资金来源。
备兑权证发行之际,作为发行者的
金融机构可以获取一笔可观的发行收入。当然它也要承受股市波动给它带来的风险。
(4)到期兑现。
股本权证是以持有者认购
股票而兑现,
备兑权证的兑现,可能是发行者按约定条件向持有者出售规定的股票,也可能是发行者以
现金形式向持有者支付
股票认购价和当前市场价之间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