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中的机构
股级事业单位指的是我国行政机关中的一个机构。级别是股级、股所级。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部级(省、直辖市)、副部级(副省、直属局)、司局级(地、厅)、副司局级(副厅)、处级(县)、科级。根据各省市的实际需要,由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自行设置,可以分别设处(室)、科(室)、股(室)。事业机构作为社会服务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领导关系,不应该确定行政级别,但由于受现行工资制度、干部制度影响,许多都套用了行政级别。
例如各镇级事业单位,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均属于股级事业单位。
规定
第二章 机关机构设置  第五条 机关机构的设置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干。
第六条 各级机关机构,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厅级、副厅级;工作部门内设处、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副处级;工作部门内设科、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副科级;工作部门内设股、室,机构规格为股级。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工作机构称室,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八条 县(市、区)以上党委的工作部门称部、委、局、办,机构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同。
其他机关工作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规格参照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和内设机构规格确定。
第九条 县(市、区)以上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第十条 县(市、区)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29 16:01
目录
概述
定义
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