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
全面性教育名词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胁迫指威胁强迫。在法律中,构成胁迫需要胁迫者具有故意,实施非法的胁迫行为,且被胁迫者需要因胁迫违背真实意愿而行动。胁迫包括身体胁迫、心理胁迫、性胁迫等类型。
定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解释,胁迫意为“威胁强迫”。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胁迫”的定义为利用威胁或惩罚措施,以迫使国家、团体或个人进行特定行为。除了威胁或有限使用武力(或两者兼而有之)外,胁迫还可能包括经济制裁、心理施压和社会排斥。
现状
由于胁迫主要是作为一种达到目标的手段广泛出现于各种情境中,因此对于胁迫行为本身的发生率缺乏统计。在所有胁迫的类型中,与全面性教育关系最密切的是性胁迫。部分研究调查和估计了性胁迫的发生率。
性胁迫在各国的发生率存在较大差异,在性胁迫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其发生率可能达到20%以上。总体而言,女性较男性更容易受害。
亲密伴侣间的性胁迫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在1989~2000年间,英格兰北伦敦有23%的妇女报告,其一生中曾经以未遂强奸或强奸形式遭受伴侣的性胁迫。墨西哥的城市瓜达拉哈拉(23.0%)、尼加拉瓜的城市利奥(21.7%)、秘鲁的城市利马(22.5%)和津巴布韦的内陆省(25.0%)也有类似的数据。部分国家还进行了全国性调查,报告的性胁迫发生率分别为加拿大8.0%,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合计14.2%,芬兰5.9%,瑞士11.6%,美国7.7%。
英国一项于2010~2012年间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9.8%的女性和1.4%的男性曾经历过非自愿性行为。澳大利亚2014年的一项研究表明,性胁迫在男性和女性中的发生率分别为4.2%和22.4%。在16岁以下时就受到过性胁迫的比率为男性2.0%,女性11.5%。根据中国香港2016年一项针对青少年的调查结果,有5.2%的青少年处于性活跃状态,有1.5%的男孩和2%的女孩则报告曾受到伴侣的性压力或性胁迫。
在许多对青年男女的研究也反映了青春期期间的性胁迫行为。在研究中将男性和女性都包括在内的情况下,女性中报告的强奸或性胁迫的发生率高于男性。例如,在加勒比海的1997~1998年的一项多国研究中,将近有一半处于性活跃期的青少年女性报告说,她们的第一次性交是被强迫的,而这一比例在青春期男性中则为三分之一。在秘鲁首都利马,报告被迫性行为的年轻女性比例几乎是年轻男性的四倍(分别为40%和11%)。
性胁迫是性暴力的一种形式,通过性暴力的发生率统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断性胁迫的现状。基于肖洁和风笑天2010年的调查数据,在中国夫妻中,1.7%的女性和0.3%的男性都曾遭受婚内性暴力。赵凤敏等2006年的研究结果显示,婚内性暴力发生率在中国农村女性中约为16.7%。何影等2012年对大学生的研究显示,大学生中的性胁迫发生率达到11%。如果以有过性行为的大学生为总体,则性胁迫行为的发生率为44.7%,性胁迫受害率为25.1%。这意味着大学生性行为中,有超过1/3的性行为使用了胁迫的手段,有超过1/4个体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麻超等2013年在新疆对有婚恋经历的人群进行的研究显示,性胁迫发生率约为8.89%。且男性报告进行的性胁迫行为显著多于女性。饶珈铭等2015年对广州市2590名在校中学生的研究显示,广州市中学生性暴力施暴发生率为11.8%,男生和女生分别为15.3%、6.7%;性暴力受暴发生率为20.4%,男生和女生分别为22.9%、16.6%。单纯施暴的发生率为1.6%,单纯受暴的发生率为10.2%,施暴受暴兼有的发生率为10.2%。马艳杰在2015年对400名高校学生的研究显示,21.1%的大学生曾对恋人实施了至少1次性胁迫行为。林佳敏等2017年对已婚女性农民工的研究显示,15.5%的参与者报告在过去的一年中曾遭受过伴侣的性暴力。
胁迫的构成要件
胁迫者具有胁迫的故意
即胁迫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的言语举止等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
如胁迫者必须要有损害行为,或者以给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胁迫者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行动
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进行对方要求的行为,或者行为的发生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常见类型
人身胁迫
人身胁迫指利用威胁或有限使用武力(或两者兼而有之),以迫使团体或个人按胁迫者的要求行动。
心理胁迫
心理胁迫指胁迫者以强制性方式,使用心理的力量,来促使人们学习和接受一种意识形态或一组特定的信念、观点、态度或行为。在心理胁迫环境中,受胁迫者在一系列微小的步骤中逐渐适应。由于每个步骤都足够小,因此受胁迫者可能直到很久以后都不会注意到过程中的变化,也不会确定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
心理胁迫克服了个人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自由意志。受胁迫者逐渐失去做出独立决定和行使知情同意的能力。他们的情感防御、认知过程、价值观、观念、态度、行为和推理能力受到破坏,其决策的实施不再是出于有意义的自由选择,理性、内在价值等。
心理胁迫的策略通常涉及焦虑和压力,并且分为七个主要类别。
性胁迫
性胁迫是指在以非肉体的方式受到压力、欺骗、威胁或强迫时发生的非自愿的性活动。包括:
无论提出性接触要求的是陌生人、认识的人还是正处在一段亲密关系中的恋人,只要不需要、不同意,就不必进行性接触,这也是每个人的权利。性胁迫导致受害者被迫与他人发生性接触。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性胁迫的实施者,朋友、同事、老板、房东、约会对象、伴侣、家庭成员和陌生人等,都可能使用胁迫手段。任何人也都有可能成为性胁迫的受害者。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胁迫指代的行为类别较为宽泛,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专门与胁迫相关的条款,但针对使用胁迫手段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同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对胁迫行为的责任判定和相关处罚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专门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进行阐述。涉及的法律和具体条款如下。
《民法典》(2020)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刑法》(2019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有关胁迫的教育往往会从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培养权利意识、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了解心理健康知识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提高安全防护意识角度强调了公共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权利意识的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和《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从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了解心理健康知识的角度强调了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保护人类环境的国际公约等有关知识,树立全球意识。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低年级
小学中年级
小学高年级
初中年级
高中年级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心理健康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安全应急与避险
全面性教育中胁迫的相关教学内容
预防和应对人际关系和性关系中的胁迫行为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面性教育中,对胁迫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关于暴力、社会性别和权利等知识要点和相关技能。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胁迫”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2个主题“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1个主题“暴力”,内容覆盖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学习目标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主题2: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同样有价值,不论其属于何种社会性别
学习者将能够:
► 说出人们会如何因为自己的社会性别而受到不公平、不平等的对待(知识);
► 描述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如何使属于不同社会性别的个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公平和平等(知识);
► 认识到对不同社会性别的人表示不公平、不平等的对待是错误的,并且违背人权(态度);
► 认识到无论社会性别如何,尊重他人的人权很重要(态度)。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家庭、朋友、恋爱关系、社区和社会中存在着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社会性别不平等(知识);
► 描述在家庭、朋友、社区和社会中,社会性别不平等与权力差异有着怎样的联系(知识);
► 回忆人际关系中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带来的消极后果(如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知识);
► 培养每个人都有责任克服社会性别不平等的观念(态度);
► 展示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的人际关系中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方法(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导致偏见和不平等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与社会性别有关的刻板印象和偏见(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和社会性别期待会对人们的生活方式造成很大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知识);
► 认同由社会性别产生的差异可能导致剥削或不平等对待,尤其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符合预期的规范时(态度);
► 敢于质疑社会性别角色的公平与否,并展示如何挑战不公正和有害的行径(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影响了男性、女性以及具有不同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的人被对待的方式,也影响了他们所能做出的选择
学习者将能够:
► 回忆社会规范如何影响社会对于男性、女性以及具有不同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者进行描述的方式(知识);
► 举例说明社会性别偏见的各种形式(知识);
► 认同平等对待所有人的重要性(态度);
► 认识到对不符合社会性别规范者持有偏见会损害他们做出选择的能力,包括关于健康的选择(知识);
► 展示如何在对待他人时不持有社会性别偏见(技能);
► 反思自己的价值观如何影响自身的观念和社会性别偏见(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平等可以促进与性行为和人生规划有关的平等决策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关系中的社会性别平等具有哪些特征(知识);
► 列出社会性别角色如何影响与性行为、避孕措施使用和人生规划有关的决定(知识);
► 分析更加公平的社会性别角色如何促进健康的性关系(知识);
► 坚信社会性别平等是健康性关系的一部分(态度);
► 建立基于社会性别平等的关系(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及以上)
要点:社会性别不平等、社会规范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可能增加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
学习者将能够:
► 说出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如何影响性行为,以及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知识);
► 认同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影响人们做出安全选择和采取安全行为的能力,例如使用安全套、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等(态度);
► 当自己或他人遭受性胁迫、性虐待,或社会性别暴力时,主动寻求支持或帮助他人寻求支持(技能)。
主题3: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了解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寻求帮助的途径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并认识到它在许多场所都可能发生(如学校、家庭或公共场所)(知识);
► 了解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影响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视和暴力(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态度);
► 如果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包括在学校内或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找到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该遭遇(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学习者将能够:
►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 解释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导致欺凌、歧视、虐待和性暴力(知识);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是源于权力和支配欲望的犯罪,并非由于一个人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和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性暴力(态度);
► 展示如何主张社会性别平等、反抗社会性别歧视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任何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无论施暴者是成年人、青少年还是权威人士
学习者将能够:
► 了解性虐待和社会性别暴力,包括来自性伴侣的暴力和强奸都是源于权力和支配的犯罪,并非由于性欲控制能力低下(知识);
► 为发现和减少社会性别暴力制定具体策略(知识);
► 认识到暴力行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可以采取安全措施
干预暴力行为,并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响(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且施暴者可以是成年人、当权者或青少年(态度);
► 展示如何与预防社会性别暴力和提供社会性别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服务机构取得联系(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及以上)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有害的,如遇到这种暴力可以寻求相应的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在心理层面、身体层面、性层面)(知识);
►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并且可以摆脱这种虐待关系(态度);
► 展示在自己经历此类暴力时如何向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并公开反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性虐待、有害行径和其他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在倡导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减少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知识);
► 意识到在公共和私人空间,包括在网络上公开反对侵犯人权和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重要性(态度);
► 倡导社会性别平等,消除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能够识别儿童虐待,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知识);
► 认同虐待儿童的行径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过错,这包括由相识且信赖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虐待(态度);
► 示范当一个成年人试图对自己进行性虐待时,自己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说“不”或“走开”,并将遭遇告诉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父母/监护人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示范遭受虐待时如何与这些人沟通(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胁迫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胁迫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胁迫的性教育包含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都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隐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隐私部位”。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并且不能够随意看和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胁迫有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除了讲解与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内容,还可以和孩子更为坦诚地谈论“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保护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的话题是在二年级,而首次直接探讨性暴力相关话题则是在五年级。
读本二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身体接触”主题中讲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五年级,读本首次明确谈及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儿童会学习如何分辨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害,远离儿童性侵害的危险情景,时刻保持警惕,并且掌握预防及应对儿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这些教学内容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应对。
初中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胁迫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绍性暴力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不同的性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其中就包括胁迫,青少年会尝试探讨对于胁迫的理解和观念,形成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思考。八年级则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胁迫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
相关研究
当“胁迫”作“威胁强迫”的意思出现时,其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经济与管理科学领域。在有关“胁迫”的中文研究中,“压力”、“工作压力”、“职业压力”等主题是当前研究的关注焦点。
根据中国知网的检索结果计量可视化分析,截至2020年6月12日,在我国已有的以“胁迫”为关键词的相关研究中,11.33%的研究集中于“工作压力”主题,该主题为我国关于“胁迫”的相关研究中占比最高的一个主题,位于第二至第五的主题依次为:职业压力(6.42%)、应对方式(6.22%)、侵犯财产罪(5.53%)、压力源(5.53%)。相关研究涉及多个学科分类,其中占比排在前三位的是教育(17.20%)、心理(16.28%)和法学(14.95%)。
关于“胁迫”的研究数量自1998年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后,“胁迫”的相关研究数量基本平稳,每年发文数保持在600~700篇之间。人文、社科、经济管理领域对“胁迫”现象的关注度保持在较高水平,该话题已经引起了学界和社会一定的关注,有关“胁迫”的各类研究也较为丰富。
典型案例
案件简介
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张某甲指使犯罪嫌疑人杨某寻找聋哑残疾人为其乞讨牟利。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3月9日,杨某伙同马某乙、张某乙,以介绍工作为由,先后将7名聋哑人从青海骗至西安,收缴7人的身份证、残疾证和手机,采取控制财物、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7人在西安钟楼、鼓楼附近乞讨,这7人中还有1人是未成年人。7人每日的乞讨所得交由杨某、马某乙管理,再由杨某汇款给马某甲、张某甲。
杨某等人每天只给每名乞讨聋哑人10元生活费,聋哑人稍有不从或者乞讨所得较少,就会遭到殴打、威胁。杨某还曾经持刀威胁这些聋哑人,给他们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
2018年3月,因受害者之一陈某月不服管教,屡次想要报警,被几名嫌疑人驾车丢弃在西安市唐延路附近,后经西安市救助站救助后顺利返回青海西宁的家中。其余受害人家长在得知该情况后,便带着陈某月一同到西安报警。2018年3月22日上午,受害人陈某月及陈某寿、熊某等五名受害人家长,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报案。
侦破过程
组织胁迫乞讨类案件虽在全国已有先例,但是此次案件涉及到受害人与嫌疑人双方都是聋哑人,又从小生长在青海、甘肃等西部省份的穷困偏僻地区,当地人多用方言或本地少数民族语言交流沟通,虽然也能认识一些汉字,对普通话的使用率却不高,因此,给整个案件讯问、侦办带来很大困难。
接到报警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破工作。办案民警通过与受害人陈某月书面文字、画图画路、聋哑老师帮助翻译等各种交流方式,初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制定出抓捕方案。
由于陈某月之前跟嫌疑人杨某加有过微信联系,在民警的指导保护下,陈某月在嫌疑人经常出没的钟楼附近伪装约嫌疑人杨某加见面,当杨某加一现身,蹲点守候的便衣民警立即将其抓捕。后通过突审,根据嫌疑人杨某加供述的住处,民警在嫌疑人租住地经过一夜蹲守,将受害人全部解救,并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梅、张某抓获。
经过进一步审讯及线索侦查,此团伙主要嫌疑人马某民、张某翠浮出水面。后经过一个多月的不懈追踪,办案民警最终分别于2018年4月1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将嫌疑人张某翠抓获归案,于2018年5月9日,在甘肃省广河县将嫌疑人马某民抓获归案。至此,该犯罪团伙五名成员全部落网。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民、杨某、张某翠、马某梅、张某为追求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多次组织多名残疾人在闹市区乞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告人马某民犯罪后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张某翠、马某梅、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梅、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5被告人系聋哑人犯罪,依法均应从轻处罚。
综上,莲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民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5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庭审期间,法庭聘请的手语翻译因长期接触聋哑人群体,对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非常痛心。庭审结束后,手语翻译还有手语告诫5名被告人,一定要好好改造,刑满之后找一份正当工作,开始新的生活。
案件启示
2018年6月2日,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副部长陈博说,残疾人与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保护。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方式组织残疾人,包括未成年残疾人乞讨,严重侵害他们的人身权利,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陈博特别提醒,聋哑人被介绍到外地打工时要多留心,不要轻信介绍人的花言巧语,要详细了解打工单位、工作内容等信息。聋哑人外出打工后,家属应定期与其保持联系,避免其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24
目录
概述
定义
现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