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的功勋荣誉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简称:胜利勋章),是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的三种功勋荣誉章之一。另两种分别为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两级)和独立功勋荣誉章
授予规定
根据《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
勋章授予
授予情况
1988年7月30日,中央军委在北京隆重举行授勋仪式,中央军委常务副主席杨尚昆宣布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命令。命令授予邓兆祥等31519人胜利功勋荣誉章。后来,又陆续补授了一些。截至1988年底,全军有53159人获胜利功勋荣誉章。
获授人员
1988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胜利功勋荣誉章获授人员:
卢爱鹏、张黎民、徐汝槐、薛勤、于世俭、张炳炼、王广宝、孙凤伟、牟振陆、温茂曹国洪、吴晓楼、
刘群、杨树森、尹静、宋鸣歧、任魁、李凌、穆赫、刘玉虎、关自新、巴图、马洪章、尼玛、傅本琛、
郭大鹏、陈兆金、贾庆荣、刘林、刘炳辰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8 00:18
目录
概述
授予规定
勋章授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