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东升
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
胡东升,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宁夏中卫人,1980年5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人物履历
1980年05月—1985年05月 原中卫县柔远乡干部;
1985年05月—1987年07月 原中卫县团委干部;
1987年07月—1988年06月 原中卫县团委副书记;
1988年06月—1993年03月 原中卫县东园乡党委副书记;
1993年03月—1996年11月 原中卫县永康乡党委书记;
1996年11月—1997年12月 原中卫县委常委、镇罗镇党委书记;
1997年12月—2000年02月 原中卫县副县长;
2000年02月—2001年12月 原中卫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1年12月—2003年07月 原中卫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3年07月—2003年12月 中宁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3年12月—2005年01月 中宁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5年01月—2005年04月 中宁县委书记、县长;
2005年04月—2007年09月 中宁县委书记;
2007年09月—2008年01月 吴忠市委常委、青铜峡市委书记;
2008年01月—2012年12月 吴忠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2年12月—2013年10月 吴忠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3年10月—2016年10月 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6年10月—2016年11月 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2016年11月—2022年11月 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3月25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胡东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14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胡东升(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东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固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东升利用担任中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双开
2022年11月14日消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胡东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东升政治意识淡漠,理想信念丧失,以权谋私,官商勾结,大搞权钱交易,执纪违纪,知法犯法,执迷不悟,对家庭失管失教,德不配位,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纪违法后,不但不向组织主动报告说明问题,反而处心积虑与他人串供,形成攻守同盟,转移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无视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规变更家庭成员民族成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东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胡东升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审开庭
2022年12月12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胡东升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东升利用担任中宁县政府县长、县委书记、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在土地用途变更、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0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所送房产二套价值162.2808万元、车位二个价值33万元、房屋装修费用11.59万元、人民币现金416万元、美元3万元、翡翠手镯一只价值1.5万元,以上折合人民币共计648.6228万元,其中索贿36万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根据庭审中的争议焦点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辩论,发挥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被告人胡东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地忏悔和反思。整个庭审程序规范,庭审调查、法庭辩论重点突出,井然有序。
因本案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一审获刑
2022年12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胡东升受贿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东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受贿赃款648.6228万元及孳息162.419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29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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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