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毅峰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
胡毅峰,男,蒙古族,1954年5月生,内蒙古喀喇沁旗人,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曾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人物履历
1971.03—1973.1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郊区榆林公社插队知青
1973.10—1975.10 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铁路技校学习
1975.10—1978.02 呼和浩特铁路局工务段工人、政治处宣传干事,集宁分局政治部、宣传部、干部部干事
1978.02—1984.04 呼和浩特铁路局政治部干部部干事(其间:1980.10—1982.10在内蒙古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专修班学习)
1984.04—1985.0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审查处干事
1985.01—1989.0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盟市干部处副处长
1989.02—1992.06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盟市干部处处长
1992.06—1995.07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盟委副书记(其间:1992.06—1993.09 兼任察右前旗旗委书记;1993.09—1994.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班学习)
1995.07—1998.04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1994.08—1996.12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04—2003.01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1996.05—1998.05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3.01—2008.01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正厅级)
2008.01—2011.01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
2011.01—2018.0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兼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第十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4月2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2年9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毅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败坏任职单位选人用人风气;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道德败坏;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毅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胡毅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11月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胡毅峰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3年2月24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毅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11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54万余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原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胡毅峰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毅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毅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宣判
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毅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54万余元;2019年,胡毅峰退休后利用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毅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鉴于胡毅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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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