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消费统计是指用能单位按照规定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归纳汇总的活动。能源消费统计的目的是在能源计量的基础上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能源消费汇总数据,为用能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制定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供可靠地依据[1]。
对于不直接和能源供应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结算能源费用,而是和第三方(能源提供方)结算费用的单位:(1)若能源消费方无独立计量的仪表(
电表、
水表、
燃气表),无法实现分户计量,则能源提供方填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要包括消费方的数量,能源消费方免报电、水、天然气的消费量,但应填报其余品种的消费量;若能源提供方能够向能源消费方提供各种能源消费的实物量或能源品种的费用及单价(必需有原始凭证),则能源消费方可以此数据作为填报的依据,能源提供方填报的消费量要扣除能源消费方的消费量。(2)若能源消费方有独立计量的仪表(电表、水表、燃气表),可以实现分户计量,消费方应按计量仪表数据上报消费量。(3)若能源提供方将用于公共服务(如公共电梯、照明、排污、采暖、制冷等)的能源消费量(实物量)按一定比例分摊给能源消费方,消费方填报的消费量应包含分摊部分,能源提供方填报的消费量要扣除能源消费方的消费量。
5.企业自产能源,凡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要统计消费量。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精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它石油产品,这种情况燃料油既不计算产量,也不计算消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