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惟一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中进士,授职宿松知县,又调到
太湖县任职,后升为户部主事,又改调吏部,历任稽勋员外郎兼理文选司事务。在任职期间,他恪尽职守,合理委派官员,颇受大学士高拱器重,接连晋升。后调任文选郎中,时吏部尚书等人对官员的升降调补都要秉承宰相张居正的意旨行事,唯臧惟一刚直不阿主持公道,连尚书也不能改变他的意志。明万历八年(1580年),臧惟一调任大理寺少卿,署理大理寺正卿事务。他在审理各地呈报皇帝最终裁决的重大案件中,发现有几十名没有确证、罪状可疑的人,便奏请皇帝予以释放,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明万历九年(1581年)春,臧惟一随从皇帝检阅军队,升为太仆寺正卿,又调任光禄寺正卿。后臧惟一擢升顺天府尹,一直秉公执事,对所有权贵的请托,他都毅然拒绝。
臧惟一在任
河南巡抚时,取消严酷扰民的规章制度,给百姓以休养生息的机会。明万历十三年(1585年),河南发生旱灾,他令各州县开仓赈济灾民,并上疏皇帝免征这一年的田赋租税。皇帝批准他的请求,使百姓安居。
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臧惟一出任南京兵部右侍郎。南方的部队素来骄横凶悍,臧惟一便尽力整顿,使军营中出现了敬畏长官、严守军纪的气象。工部申请移用军队购买战马的银子20万两治理运河,臧惟一说:“留都南京是国家的根本重地,没有购置马匹的款项就是没有南京了。”由于他上疏力争,终于留下了10万两银子。战船久已损坏,臧惟一提出修理战船的4条建议,都被批准执行。不久,臧惟一因病辞职回乡。66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