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反性,令C={(x,y)|x、y属于A},设D是C的某
非空子集,如果(x,y)属于D,则称x,y有(由D规定的)
关系,记为x ~ y。(符号(*,*)表示两者组成的
有序对)。
令C={(x,y)|x、y属于A},设D是C的某
非空子集,如果(x,y)属于D,则称x,y有(由D规定的)关系,记为x —> y。(符号(*,*)表示两者组成的
有序对)。
例子:x,y都属于
实数集。那么上述的C可视为(
平面直角坐标系下的)实
二维空间,令D为y=x这条直线,即{(x,y)|x=y}。实际上D规定的就是两个实数“相等”这个关系,即任何(x,y)属于D意味着x=y。易验证,此关系具自反性,因为(x,x)总属于D。
维度一:社会学理论一般使用自反性概念是属于认识范围,以他们的定义:广义的自反性,意味着一个理论的假定应用于该理论自身,而更广义上是指专家系统的自我监控(或自律),根据自己设下的假定盘问自己。
不那么严格的
构成主义派的科学社会学家,把这个概念扩展到日益个体化的外行公众自反性地盘问科学假定与
专家系统本身的增多的倾向,而不只是科学界的自反性。
社会学理论一般使用的自反性概念,仍然属于认知范围,来讨论社会行动者如何得以越来越多地监控与组织自己的个别生活
叙事文,讨论社会本身如何通过社会科学更加有能力自我构成。
从贝克的文章区分自反性与反思中可以对比得到:反思是个人化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自反性则好比是反射作用,既非个人化也非有意识也非有目的的。自反性是自反性
现代性的核心原则与简单现代性的原则相抵触之所在。
真是令人疑惑,这样说来到底什么是自反性呢?这个问题有两个答案。首先是结构性自反性,在这种自反性中,从社会结构中解放出来的能动作用反作用于这种结构的规则和资源,反作用于能动作用的社会存在条件。其次是自我自反性,在这种自反性中,能动作用反作用于其自身。在其中,先前
动因的非自律之监控为自我监控所取代。--《
自反性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