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互利是我国在对个体农业进行
社会主义改造、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1949年《共同纲领》中已规定:引导农民逐步地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从1951年12月试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到1953年2月正式颁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都提出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1953年12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再次重申这项原则。其基本内容: (1)坚持自愿。即必须用办好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的事实说服农民,通过典型示范、国家援助的办法,启发农民自愿组织起来,走
社会主义道路,而绝不能用强迫命令的方式;(2)坚持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合作组织内部成员都是建立在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反对剥夺农民,特别是要处理好贫农与中农的利益关系,不要损害中农利益;(3)坚持民主作风。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民均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享有自主权。自愿和互利是相互联系的,只有互利才能自愿,没有互利就不能自愿。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我国对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胜利的基本经验之一,它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