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散是公司自行决定解散。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做出决议,认为公司已无续存必要而决定的解散。其解散程序为: 先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宣布解散,然后由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并进行解散登记后,解散即告正式生效。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股东会议后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依其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解散后,在
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行为。
2、公司
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这里的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2、
董事、
监事申请解散登记。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
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
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