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辞职
所有企业人员的权利
自愿辞职是指所属公司的人员,由于自身原因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的行为。自愿辞职是所有企业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机制,实现干部能上能下的一条重要渠道。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但是党政领导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等情况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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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2-1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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