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手犯,亦称固有犯。是德国刑法学家宾丁便用的用语。指只能由犯罪主体亲自实施的犯罪。特点是排斥共同正犯,可否有间接正犯,尚有争议。所谓自手犯,即只能由实施者亲自完成实行行为才能成立正犯的犯罪形态。
自手犯自产生时起就是以间接正犯的对立物身份出现的。当19世纪作为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为弥补极端从属性说缺陷的衍生物——间接正犯在理论上和立法实践中得以确立后,在解释身份犯时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不能构成直接正犯者,是否能够成为间接正犯。因为刑法理论认为,纯正身份犯只能由一定身份或特定关系者实行,无身份者不能单独实施,其加诸于有身份者时,只能作拟制的共犯”加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