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规是自治机关或自治团体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地区性和局部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凡采取地方自治管理制度的国家,其宪法一般都规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制定自治法规的职权。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意大利宪法(1947年)规定:省为具有自己权力和职能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范围内,省有权颁布立法性规范。日本宪法(1946年)规定:
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南斯拉夫宪法(1974年)规定:劳动者在自治基础上组成的联合劳动组织、地方共同体、自治利益共同体、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为行使自己的自治权利和实现其共同利益,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有权制定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以调整各自治组织内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自治法规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依据,程序,层次,构成方面,同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同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关系方面,均有区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