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中心主义
伦理学术语
人的自我实现依赖于自我认同对象范围的不断扩大,人与所有其他生物及实体作为与整体相关的部分,他们的内在价值是平等的。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也明确地提到自然存在是具有内在价值的,这是人对其负有客观义务的根据。这些理论都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主张突破传统道德只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界限,希望将伦理学的应用范围扩展到人与非人存在物(包括动物或所有生物或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重要部分
自然中心主义有几个重要的部分。
(1)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前者主要由澳大利亚伦理学家辛格提出。辛格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思想,把感受苦乐视为一个存在物获得道德权利的根据,动物也具有感受痛苦和愉快的能力,因此动物应从人那里获得“平等的关心”的道德权利。他还以黑人解放、妇女解放等要求扩展道德应用范围的运动为依据证明“动物解放”的合理性。动物权利论的思想以美国的雷根为代表。雷根认为,人之获得道德尊重的“天赋价值”在于人是生命的主体,而使人成为“生命的主体”的各种特征如“期望”、“愿望”、“感觉”、“记忆”、“未来意识”,“感情生活”等动物也都具有,所以动物也是生命的主体,也具有道德权利。
(2)“生物中心论”这种观点的基本思路是: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人只是其中的一个成员,因此人并非天生比其他生物优越,所有有机个体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
(3)“生态中心主义”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最早反映了这种思想,而当前环境伦理学界最为著名的几位学者也持这种观点,如纳斯的深层生态学,提出了自我实现和生态中心平等原则,并认为这两条原则是内在关联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2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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