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
检验检疫费,在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报检单位
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4)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
(2)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代理单位
(1)代理报检单位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注册,其报检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统一考试合格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取得《报检员证》。代理报检单位经准予注册登记后,可由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经质检总局准予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允许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6)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位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7)国家质检部门鼓励代理报检单位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
(8)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切实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落实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9)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10)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