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论
法学术语
自由意志论是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解释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追求快乐和功利的动物。上帝赋予每个人自由选择善恶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有意识、有意志地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人类的行为可由其自主决定,但目的总是要避免痛苦或惩罚,寻找自我利益和快乐。如同禽兽根据本能取舍一样,人是通过自由意志支配而进行取舍的。
因此,犯罪是由于犯罪者主观上认为犯罪所得到的痛苦低于犯罪所得到的快乐所致。罪犯在实施其犯罪行为时,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不受外在物质或精神力量的左右。因此,惩罚犯罪也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刑事古典学派这一理论深受康德、卢梭、洛克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其进步意义在于用“自然主义方法”、“用行为本身的因素”来解释犯罪,从而代替了用“超自然力量”来解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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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5-03-2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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