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学
法学术语
自由法学,20世纪初德国社会法学的一个主要流别,以强调法官根据自认的正义原则而去自由地发现社会中“活的法律”为特征。
自由法学的代表者是奥地利的E.埃利希、德国的H.康多洛维奇和E.富克斯等人。他们的主要观点是:(1)强调法官为维护社会秩序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观作用。(2)真正的法是“活的法律”。(3)发展法律的核心,不是立法、法律科学及司法判决,而是社会自身。(4)法律的意义首先在于维持“社会秩序”。自由法学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及法律领域发生激烈变革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19世纪概念法学的对立物。它与同时代出现的利益法学很接近,但更具有法官法学的色彩。就夸大法官“造法”权力方面,自由法学与后来兴起的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是一致的,只是后者偏重心理原则,而它则偏重“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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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7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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