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管公房,国家授权的单位自行管理的全民所有制的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
基本含义
所谓自管是指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对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房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国有房产行使占有调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国有房产不受损害的义务。自管房单位,在转移国有房户产权时,除国家专项授权外,必须征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属于自管的房屋主要有: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在解放初期按系统对口接管国民党政府机关、企业留下的房屋,解放后购买的、上级调拨的和对私改中赎买的房屋j新建的房屋等等。从房屋使用性质看,有生产、教学、科研等专用房屋和住宅等通用房屋。自管房单位。要根据生产、生活用房的数量,设立管理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房管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搞好本单位房屋的产权、户籍,产业管理,接受当地房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