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外汇买卖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直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买卖外汇。自营外汇买卖集中在总行办理。一般由总行国际资金部门委托交易室买进或卖出,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记其借贷账户。
特点介绍
第一:买卖外汇的人民市资金自主筹集,相应的头寸为银行的头寸,不属于国家的外汇结存,银行有自主调节外汇买卖金额的权利。
第二:外汇买卖价格须自己制定,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汇率上下浮动2.5‰,具有一定限度。
第三:外汇买卖的汇率及币种结构的风险及损益要由银行本身自行承担。
核算
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需要用“自营外汇买卖”科目核算。买人外汇或外币时,外币金额应贷记“白营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金额则借记“自营外汇买卖”科目;卖出外汇或外币时,其外币金额应借记“自营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金额则贷记“自营外汇买卖”科目。各行在具体使用时都有各自的规定。
(一)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分录处理:中国银行各分、支行应先报请总行许可后,才可使用“自营外汇买卖”科目。
1.买人外汇时,会计分录:
借: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自营外汇买卖 外币
借:自营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2.卖出外汇会计分录:
借:活期存款 人民币
贷:白营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自营外汇买卖 外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3.从调剂市场或银行间外汇市场买进外汇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自营外汇买卖 外币
借:自营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从调剂市场或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自营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自营外汇买卖 外币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其他科目 外币
(二)总行在国际市场进行外汇币别调整时,会计分录:
借:存放国外同业 买人货币
或:其他科目 买人货币
贷:外汇套汇 买人货币
借:外汇套汇 卖出货币
贷:存放国外同业 卖出货币
或:其他科目 卖出货币
(三)自营外汇买卖损益的处理以“自营外汇买卖”科目各外币帐户的余额,按基准汇率重新折算人民币金额后,与该科目人民币帐户余额进行比较,若贷方差额则为收益,借方差额则为损失。此项损益可以逐日计算,亦可定期结转。
1.如为汇兑收益,分录为:
借:自营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汇兑收益 人民币
2.如为汇兑损失,分录为:
借:汇兑损失 人民币
贷:自营外汇买卖 人民币
区别内容
自营外汇买卖与代理国家外汇买卖的不同点
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国家买卖外汇属于代办性质,自营外汇买卖则属于自营性质。
第二,买卖外汇人民币资金来源及对头寸使用权不同。代理国家外汇买卖,买卖外汇的人民币资金直接和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清算,相应的外汇头寸属于国家外汇结存,银行没有自主权支配外汇买卖金额的权利。经办行代办只收取手续费。自营外汇买卖,买卖外汇的人民币资金自主筹集,相应的头寸为银行的头寸,不属于国家的外汇结存,银行有自主调节外汇买卖金额的权利。
第三,外汇买卖价格制定不同。代理国家外汇买卖,其买卖外汇价格是按国家每日公布的外汇睥价交易,经办行没有自己制定权;自营外汇买卖,外汇买卖价格须自己制定,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汇率上下浮动2.5%,具有一定限度。
第四,承担风险不同。代理国家外汇买卖,外汇买卖的风险损失全由国家来承担,经办行代办可以收取手续费,没有任何风险;自营外汇买卖,外汇买卖的汇率及币种结构的风险及损益要由银行本身自行承担。
管理规定
1.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行不得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不得从事外汇买卖投机业务。
2. 经授权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批准的交易品种开展业务,并——律通过总行办理交易。
3.经授权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原则上当天必须平盘,不允许保留隔夜头寸。
4.自营外汇买卖的货币种类包括美元、日元、英镑、
德国马克、
澳大利亚元等主要
可自由兑换货币。
交易原则
1.交易员必须熟悉外汇市场运行机制,在其授权额度范围内,选择适当时机人市进行交易,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密切注视市场趋势,以便及时作出乎盘决定。
2.交易员一般通过路透交易机或电传进行交易,并在交易过程中明确注明交割指示,成交后打印交易记录作为交易合同;如果通过电话成交,则必须通过录音电话进行,同时要在外汇买卖业务交易台账上逐笔记录,最后以交易行发来的成交确认作为交易合同。
3.交易员每开—个自营盘后,:摹须在其授权的最大止损点范围内从事交易,如在乎盘时该止损指令尚未被成交,则应立即通知对方取消:
4.留有隔夜盘的交易员必须根据其所授权的止损点范围和自己的盈利目标,在交易行留下止损指令和止盈指令,并注明若其中任一指令被成交则同时取消另—指令,若第二天两个指令都未被成交,则应将其全部取消。
风险提示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应在银行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