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行和解的债权人必须是对债权有效存在无争议的债权人。若双方对债权是否有效存有争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则无法达成和解。而自行和解与全体债权人和解的性质,决定了自行和解的债权人必须适用于所有债权人有效存在的场合。某个债权人的债权不确定,或债务人不认可债权,以及其他债权人对某个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均不适合自行和解。
3.自行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全体共达成的和解,不是债务人分别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债权人全体因自行和解获得的利益应是一致的。即自行和解不同于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人与某个债权人的和解,不允许债务人与某个或某债权人以额外的利益或清偿,自行和解应是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和所有债权人获得同等条件清偿的方式。
破产和解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时采取
多数决原则形成的。该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只可能产生终止执行和解协议、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效力。自行和解则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和解,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行和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此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当然,若债务人不履行自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