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回避
主动回避
自行回避又称主动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关办案人员自行要求回避。
又叫“法定回避”,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或其他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必须自动退出对案件的承办或停止有关职务活动。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当事人
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该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司法人员的自行回避,由其自己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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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1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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