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力量自营建造以及出包给他人建造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无论是自营建造还是出包给他人建造,均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
成本、交纳的相关
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从开始建造到完工交付使用需经历较长的时间。为了归集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账户进行核算。自建工程耗用的物资一般应通过“工程物资”账户核算。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但它们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例3]
大同公司自行建造流水线一条,购入工程物资的价款为3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51000元,工程领用物资234000元(含税),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存货;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为30000元,应负担的职工福利费为4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各项支出15000元,工程负担长期借款利息8000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则会计分录为:
如果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自行建造
固定资产,工程的具体支出在承包单位核算。企业预付工程价款及工程完工补付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出包工程在竣工结算之前负担的长期借款利息,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