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社会学(sociology of dance ),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舞蹈艺术现象的学科。它着重研究舞蹈与社会的辩证关系。 科学的舞蹈社会学认为,舞蹈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对于舞蹈现象的社会学分析,受不同社会观和历史观的制约。以起源论为例,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础上的舞蹈社会学认为,在一切社会意识形态中起作用的经济因素同样作用于舞蹈艺术,作为一切艺术的源泉的社会劳动生活实践,同样也是舞蹈的源泉。舞蹈并非是一种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纯生物的纯生理现象。
关于舞蹈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国开始得很早。南北朝学者钟嵘在《诗品》中说:“气之动物,物之感人,故摇荡性情,形诸舞咏。”指出舞蹈是客观事物作用于人们感情之后的一种表现。这种反映社会生活的舞蹈艺术,甚至可以成为评价当时当地统治者政绩的根据,正如《礼记·乐记》所说“观其舞”可以“知其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舞蹈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但是这种反映是经过了舞蹈者提炼加工、改造变形了的生活,并非生活原貌的复现。
舞蹈能够生动形象地反映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丰富多彩的生活场景,表现各种人物的精神面貌,世界众多的民族民间舞蹈,更是人们扩大视野,了解各个国家和民族风土民情、习俗礼仪的艺术媒介。宣传教育作用。舞蹈是一种视觉艺术,有很强的形象性和鼓动性,能通过直观给人们以感染和教育。完美的舞蹈形象在某种意义上还有着行为的示范意义,能成为人们直接模仿的形象和学习的楷模。在中国古代,孔子就主张“乐教”,曾说:“移风易俗,莫过于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舞蹈艺术也是向国内外人民进行宣传教育的一种艺术手段。
舞蹈艺术形象是创作者按照形体动作美的法则创造的。优秀的舞蹈作品能唤起人们的美感,美化人们的生活,培养人们知美丑、明善恶、辨真假的能力,提高人们高尚的艺术趣味和陶冶人们的感情情操。而自娱性舞蹈又能在娱悦身心的同时,矫治身体的不良习性和病畸形态,成为雕凿人体使之更加完美的手段。
这是舞蹈极重要的社会功能之一。
荀子说:“乐者,乐也。人情之必不免也。”这不仅指人们常通过舞蹈表现自己欢快的心情,同时也可以供人欣赏和娱乐,上述舞蹈的各种作用,一般都要通过娱乐的形式,所以一切作用都寓于娱乐之中。
在原始社会人类就把舞蹈当做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人们通过舞蹈活动,沟通感情交流思想,还把舞蹈作为青年男女恋爱择偶的方式之一。因为
舞蹈动作形象含意广泛,是不同国家、民族人民之间交流感的特殊语言。
由于人在舞蹈时全部神经、肌肉和智慧都被调动起来,对人的肌体心智有着全面的锻炼意义。舞蹈与社会的关系,也反映在舞蹈与其他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中。舞蹈受政治的影响极大,舞蹈的内容、形式及舞蹈思潮,无不被打上时代与阶级的印迹。一个时期的哲学思想和道德观念也会对舞蹈艺术产生影响。如中国宋代之后的一个很长时期舞蹈艺术的衰退,不能不归咎于程朱理学的兴起和封建伦理道德的桎梏。以维护教化为名的各种禁舞令的颁布,使舞蹈活动渐趋冷落,甚至许多优秀的舞蹈形式和舞蹈作品泯灭失传。宗教与舞蹈关系更为密切。许多舞蹈就产生于
原始宗教──图腾崇拜的活动之中,并一直流传至今,如巫舞、傩舞等。宗教离不开舞蹈,需要舞蹈为其制造某种神秘气氛,以获得奇特的心理效果。历代舞蹈也常从宗教舞蹈中汲取素材,以丰富舞蹈艺术的表现力。
舞蹈艺术虽然不能直接从事改造客观现实的活动,但却能作用于构成现实社会根本因素的人,为人注入变革社会的精神力量,因此任何一种舞蹈活动都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对舞蹈社会学的研究也能够指导舞蹈工作者更好地注意社会需要和观众心理,更大限度地适应社会对舞蹈艺术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