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行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57号),设立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经济合作与投资促进局、市物价局牌子。市统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署办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是主管新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主管统计、价格工作,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委(局)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及全市性综合性会议、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财务、文秘、政务公开、督查、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电子政务,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委(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委(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委(局)领导抓好委(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2.国民经济综合处(发展规划处、财政金融处、地区经济处)。
研究提出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研究拟订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生产力布局和城市化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各类规划的立项、审核、衔接、平衡、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的衔接;负责对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预测、预警对策建议;研究提出收入分配和居民消费调节等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和提出新区(全市)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价格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全委(局)系统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经济政策;研究提出新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工作;研究提出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协调、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编制新区(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参与各类特色园区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和水土保持方案;参与审核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推进城市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组织推进“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工作。承担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体制改革处(政策法规处)。
研究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新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拟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实施意见;组织拟订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经济、社会、城乡、行政等体制改革问题,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指导中心镇和小城市发展和改革工作;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改革和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原国有企业改革相关遗留问题政策处理工作;负责全委(局)法制工作,指导系统内法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工作;负责委(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清理和汇编工作。承担市经济强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推进本委(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本委(局)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流程审批标准和规划;按权限和分工,负责本委(局)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省授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定(具有一定强制性、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收费)等工作;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单位变更登记、统计职称考试报名等工作;指导各县(区)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5.固定资产投资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
监测分析新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规划重大项目布局,研究提出新区(全市)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新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提出新区(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牵头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申报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新区(市)代建制的综合管理;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负责新区(全市)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复核工作;负责城建、政法等专项资金申报争取工作;负责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初审及上报工作;负责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新区(全市)重大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研究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新区(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以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向上提出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负责上报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负责上报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新区(全市)开发区的新设、扩区和升级;负责新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负责与央企的对接协调工作。承担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对口支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基本建设综合处、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研究提出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及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汇总、跟踪分析、宣传报道和考评总结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制度的落实;负责新区(全市)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和改革措施;负责上报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建设指标参数;负责工程咨询业及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新区(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组织对国家和省、新区(全市)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监督稽察整改落实情况;负责涉军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承担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综合交通港口处(铁路筹建办公室)。
研究提出新区(全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组织编制新区(全市)综合交通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交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审核综合交通体系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和研究交通发展、运输市场供求状况;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负责上报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和审核交通建设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监督管理;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交通对外合作工作;研究提出新区(全市)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政策;衔接平衡涉及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相关规划;组织协调、审核港口岸线资源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新区(全市)铁路筹建工作。承担市港口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油品储运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服务业发展处(经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新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新区(全市)服务业年度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编制和实施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负责服务业项目和流通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等工作;组织指导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和服务业企业培育工作,定期分析服务业运行情况;参与制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及服务业、现代物流、内外贸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审核上报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计划。承担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制定新区(全市)工业、高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级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工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重大工业项目布局规划,推进新区(全市)重大工业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审核上报省重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各类园区、重大产业基地(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统筹信息化的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平衡,安排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的重大项目;提出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核准审查意见;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参与科技三项费用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承担市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临港型化工项目前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农村经济发展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研究分析新区(全市)渔农业和渔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渔农业和渔农村经济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布局、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衔接平衡渔农林和水利方面的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年度计划、公共建设投资计划及政府投资计划;负责上报渔业、农业、林业、水利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申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负责安排农林水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渔农业、渔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新区(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组织农业区域综合开发示范区建设,参与新区(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审查、管理和验收工作;参与编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生态建设重大项目;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海水利用、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国家和省资金补助计划的申报;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承担市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新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以及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协调人口、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及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社会事业项目库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新区(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及相关领域发展基本状况评估,负责新区(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参与新区(全市)实事项目的提出、计划拟订、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指导新区(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2.能源处(市能源局、油气管道安全监管指导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新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能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与关系;组织指导电力、天然气、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编制;研究提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化发展指导性建议;负责上报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投资项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参与并配合能源技术装备制造和相关服务业项目的投资管理;组织对新区(全市)的风场、海流能、核电、火电、生物质等能源项目选址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负责承办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会议,汇总、反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报送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委员会。
13.海洋经济处。
具体承担《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自由贸易园区研究推进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岛开发开放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海洋经济有关专项规划,牵头负责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制定海洋经济发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实施方案,牵头编制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和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建议;指导协调海洋产业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和重大涉海项目布局;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调研起草和检查考评工作;负责检查考核国家、省、新区(全市)相关海洋经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市海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经济合作处。
研究拟定新区(全市)经济合作交流政策、意见;做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和“山海协作”工程工作;牵头重点招商项目的洽谈、协调和联络工作;检查指导新区(全市)重点在谈项目进展情况;做好相关经济合作区组织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异地商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山海协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舟山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5.价格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资源环境和商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资源环境和商品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新区(全市)资源环境和重要商品价格改革及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制定和调整市管资源环境和重要商品价格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有关资源环境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指导新区(全市)资源环境和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矛盾。
16.收费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重要经营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重要经营服务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重要经营服务价格改革及管理的政策措施,做好收费验审工作;提出制定和调整市管重要公益服务收费、经营服务价格的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负责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重要经营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指导新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重要经营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价格矛盾。
17.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实施计划和落实措施,并检查督促执行。组织开展潜力调查、专业保障队伍、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现任领导
主任:郑学军
副主任:刘世君
副主任:邱晓岚
地理位置
地址:浙江省舟山临城海天大道681号西楼15-18层
主要职能
(一)研究提出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立项、备案、审核、发布、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二)负责新区(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新区(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牵头负责央企对接工作;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工作;牵头负责对口援建工作。
(三)负责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综合分析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新区(全市)运用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相关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新区(全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定新区(全市)价格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新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负责新区(全市)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和监管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新区(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建议;研究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订投资、规划、计划、价格、电力等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制定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负责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按权限负责新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新区(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重大投资项目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上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
(六)负责新区(全市)基本建设和重点(实事)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新区(市)重点(实事)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协调管理;负责协调和管理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开展新区(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及新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
(七)牵头研究提出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岛开发开放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指导协调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组织协调涉海有关规划项目。
(八)研究提出新区(全市)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并负责协调产业发展重大问题;负责新区(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编制、计划制定、专项实施和目标考核;组织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提出新区(全市)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区(全市)各类开发区(园区)、重大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
(九)拟订新区(全市)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安排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指导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并组织对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指导新区(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参与制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督新区(全市)重要商品的储备、轮换和投放等相关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渔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协调渔农业和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渔农村、渔农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新区(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编制新区(全市)渔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参与新区(全市)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一)负责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新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新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和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负责上报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十二)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新区(全市)社会发展年度评估和形势分析;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负责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拟订重大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负责铁路规划和综合管理,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平衡工作;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能源体制改革建议,核准、上报重大能源项目。
(十四)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新区(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价格调控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提出新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价格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市属有关部门和县(区)的价格工作。
(十六)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资源稀缺性、垄断性商品价格和重要的经营服务、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组织实施新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和收费验审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和收费立项的审核;负责新区(全市)价格认证、评估等工作;负责新区(全市)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十七)负责新区(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新区(全市)价格执法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负责新区(全市)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公开价格信息,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价格争议,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十八)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新区(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各县(区)、部门和区块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负责对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开展地区生产总值和海洋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增加值核算;组织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指导开展企业联网直报。
(十九)负责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统一核定、管理和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新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情民意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各县(区)、部门、区块的社会经济调查,依法审批县(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二十)建立健全和管理新区(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综合统计数据库、名录库体系,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区块的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名录库建设;组织指导新区(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
(二十一)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获得荣誉
2017年12月,入选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评选的“第六批浙江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