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水利局是舟山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水利事业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水利发展、滩涂围垦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水利围垦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管理、保护滩涂资源;管理、指导滩涂围垦工作;制订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审查、监管全市各类水利围垦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水库及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土保持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水事纠纷。
(五)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工作;负责市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六)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市河、库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工作;指导全市渔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指导。
(七)负责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管理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八)制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围垦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水利行业建筑、供水及水利综合经营等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
2、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3、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
4、指导水利系统队伍建设。
5、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6、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7、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综合性政策。
8、承担水利规范性文件、对外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等合法性审核工作。
9、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10、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资源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1、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承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制度。
3、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
4、指导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5、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
7、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指导城镇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8、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9、按职责分工承担浙东引水舟山段有关工作。
10、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建设处
1、负责组织编制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点区域的水利综合规划、防洪排涝规划。
3、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
4、提出中央水利资金、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和市级水利资金规模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中央和省级、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5、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6、组织编制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承办对外交流工作。
7、负责市水利学会管理工作。
8、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运行管理处
1、指导水利设施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2、拟订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控制运用计划,指导水库、水闸、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3、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等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和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降等报废。
5、组织指导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调度、控制运用计划和预案编制。
6、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泵站、堤防、海塘等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工作。
7、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等工作。
8、组织指导水库、水闸、泵站、堤防、海塘等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及考核工作。组织协调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9、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组织开展美丽河湖建设工作。
10、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1、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2、监督实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3、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担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指导水库、山塘、海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项目稽察。
6、统筹协调水利监督检查事项,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的督查。
7、指导监督全市水域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行政审批等有关工作。
8、负责水利行政许可、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
9、指导县(区)水利行政许可工作。
10、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政监察支队
1、承担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2、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持正常水事秩序。
3、组织实施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水利普法工作。
4、指导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工作,负责跨区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5、指导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
6、组织实施局机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等。
7、承担局普法具体工作。
8、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水利管理站
1、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全市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排灌泵站工程、山塘标准化管理。
2、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3、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4、负责全市山塘管理单位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5、指导全市山塘综合整治和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6、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
7、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审核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8、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承担市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1、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2、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
3、组织全市滩涂围垦资源的调查评价,实施滩涂围垦建设项目监管,指导滩涂治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4、承担水利工程招投标、造价、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6、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7、承担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并指导全市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会同市审招委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8、负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9、指导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和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10、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文站
1、负责全市水文工作的管理、协调、检查和指导。
2、负责全市各类水文站网的规划、勘测、建设与管理。
3、负责全市水文资料的收集、审定和汇总管理。
4、指导全市地表、地下水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和水资源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
5、承担全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质监测与水环境评价、水文遥测等工作。
6、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防汛技术中心
1、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
3、开展防汛抢险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以及防汛抢险和抗旱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4、开展预案方案编制、洪水风险评估等水旱灾害防御基础性技术工作。
5、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检查相关工作。
6、做好水利工程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调运有关具体工作。
7、负责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实施行业数据整合、共享及开发应用。
8、承担水利信息化系统和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维保障,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反馈。
9、负责全市水利信息技术应用推广、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10、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改革
2018年12月29日,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更名为舟山市水利局。
现任领导
舟山市水利局局长: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