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是舟山市的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等机构。
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受委托研究起草全市海洋与渔业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制订本市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全市海洋功能区域、海洋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产业的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合作组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计划,并监督实施。
1、组织实施对海洋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省授权范围的海域使用,依法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监督海洋设施建设、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参与审批并监督海洋、海岛、海岸带等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和海底电缆、光缆、管道的铺设、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海域勘界等工作。
3、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和海洋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防灾减灾和信息发布工作。
4、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负责渔业抢险救助、渔业安全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监督及渔船管理工作;组织处理渔业海事纠纷及渔业船舶海损事故,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船建造企业进行资质认可;负责水生
野生动物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5、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 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渔业产业化工作。负责渔港、水产品市场、
休闲渔业、现代化示范区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
6、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引导开发新兴海洋产业;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及标准化工作;组织科技攻关项目及成果应用推广。
7、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关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宜。
8、负责组织指导渔业干部、渔民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试发证;负责办理远洋渔船船员证的技术资格审查工作。
9、负责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的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职责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2、负责文秘、机要、督办、档案、保密、提案答复工作;
3、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后勤服务及财产管理工作,指导办公自动化及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4、研究提出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草拟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制建设规划;
5、指导督促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海洋与渔业的行政复议和听证,承担行政诉讼工作;
6、负责局机关的普法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监察室)职责
1、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
2、负责本系统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行业技能鉴定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渔民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4、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5、组织指导专业人才的培养、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渔业的日常教育培训,负责信访及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党群及纪检、监察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职责
1、负责各类渔业项目的遴选、申报和实施管理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2、统计全市海洋和渔业经济报表,加强对各县(区)统计工作的指导;
3、负责管理海洋与渔业事业经费,并对局属财务实行监督指导;
4、负责局机关财务的预决算,以及日常性财务工作。
四、海洋捕捞处职责
1、编制并实施全市海洋捕捞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市海洋捕捞产业结构的调整;
2、了解掌握全市捕捞渔船动态和海洋捕捞生产信息;
3、组织实施科技兴渔战略,推广应用先进捕捞技术,引导开发新渔场、新资源、新作业;
4、指导监督全市人工鱼礁建设,并在礁区开展鱼类的增殖放流;
5、参与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捕捞许可管理;
6、编制全市
休闲渔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休闲渔业工作;
7、指导水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和水产品加工行业管理,负责市水产加工与流通协会日常工作。
五、水产养殖处职责
1、编制并实施全市水产品养殖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2、组织科技攻关项目及成果的推广应用;
3、指导全市水产养殖工作和产品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产业化工作;
4、组织管理全市水产养殖使用证、水产种苗等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审核水产养殖和增殖品种以及种苗引进;
5、负责鱼粉生产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6、负责市水产学会的日常工作。
六、外经外事处职责
1、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协调对外经济交流、合作与外资利用工作;
2、协调水产品进口贸易,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3、负责宣传涉外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外事件;
4、负责制订实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远洋渔业开发项目管理,指导和监督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5、承办有关涉外事务,负责市远洋渔业协会日常工作。
七、海域管理处职责
1、制定并实施全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计划;
2、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3、负责市属海域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及海矿、海砂开采的监督管理
4、负责海洋、海岛和海岸带资源调查;
5、承担海域勘界工作、指导无居民岛屿的开发与管理;
6、组织协调全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7、参与审核并监管海洋、海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
8、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
八、资源环保处职责
1、制订并实施全市海洋与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计划;
2、组织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引导开发新兴海洋产业,做好省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3、负责受理所有涉海项目环评申请,负责审批海洋工程环评、审核海岸工程环评;
4、负责海洋与渔业资源的调查、监测、规划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5、参与渔业资源增殖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防疫检疫工作;
6、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
7、协助市有关部门制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
8、负责防治海洋海岸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9、负责海洋减灾,管理海洋公益服务系统。
九、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监处职责(舟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开展。
2、负责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4、制定并实施全市渔业资源保护与治理规划、计划:
5、负责实施渔业捕捞强度控制方案和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证制度;
6、负责渔业无线电许可管理;
7、负责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制度;
8、负责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许可管理及防疫检疫工作;
9、负责征收和管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无线电管理费、水生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和渔港费等有关规费
10、指导渔业船员培训,负责实施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11、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
12、负责渔船水上交通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海事与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
13、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航标管理,发布渔业航行警告和通告,参与渔港建设规划论证;
1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舟山市渔业经营管理处职责
1、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区)经管工作;
2、宣传党在渔区的方针政策,及时掌握渔业改革动向及渔业经济总体运行态势,制定渔业总体发展规划,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渔业发展思路,为政府及局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3、负责渔村收益分配年报;
4、主持海洋与渔业经济学会秘书处工作,负责《舟山渔业》杂志编审发行。
十一、水产技术推广站职责
1、组织舟山渔业技术推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3、负责科普宣传工作,开展渔业公共信息服务(渔技110、农民信箱),承担养殖从业人员生产技术的培训和转产转业渔民生产技能的培训;
4、组织水产养殖病害和疫情的测报和综合防治;
5、对水产养殖行为和投入品(渔药、饲料等)使用进行指导服务;
6、参与无公害渔业生产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宣传贯彻;
7、指导各县(区)、乡(镇)渔技推广站的建设。
十二、舟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贯彻执行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履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职能;
2、制定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督促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3、组织实施全市海洋与渔业水域的执法检查,负责本市海域内的海域使用、海洋倾废、渔业资源和珍稀频危水生野生动物及重要水生植物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渔政、渔港、渔船、水产养殖、水产种类及水源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渔业无线电通信及渔船修造业的监督检查;
5、保护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依法调查处理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案件;
6、负责渔港渔船安全执法检查,配合渔船水上交通事故和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组织开展海上抢险救灾工作:
7、参与监督检查对外渔业协定的执行,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渔业涉外案件工作;
8、负责舟山海域渔业航标规划和渔业航标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9、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活动;
10、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舟山渔船检验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法规、有关国际公约和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本市渔船检验业务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各县(区)渔船检验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所属县(区)渔船检验站在检验工作中提出的业务技术问题;
3、确定本市各级渔船检验机构的业务分工;协调处理本市渔船检验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
4、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所有非远洋渔业船舶及所有渔业油船、渔业制冰船的检验工作;负责本市250总吨以下的非远洋渔业船舶的建造和400总吨以下改建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审查工作(不含玻璃钢渔船),办理检验业务范围内渔船的公证检验业务;
5、负责本市辖区内渔船检验机构设置的初审;负责本市下级渔船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后年审工作的初审。负责本市各级渔船检验机构新增渔船检验人员和验船人员工作职称的初审;
6、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市辖区内已经认可的渔船修造企业、船用产品生产厂、渔用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
7、负责组织开展渔船修造工厂质检人员的考试和焊工的考试发证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渔业劳务事务所职责
1、组织开展各类渔业劳务中个服务,承办上级交办的国内外渔业劳务派出任务,组织选择渔业劳务人员,妥善处理相关的渔业劳务关系;
2、提供劳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劳务人员培训;
3、办理渔业人员劳务手续和涉外劳务代理业务。
1、研究制定舟山海水养殖科研发展规划和总体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2、做好舟山海水养殖科研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
3、搞好朱家尖科研示范基地的建设,开展科研、生产、推广与示范工作。
4、搞好浙江华兴海水种苗公司基地的建设,优质水产品原(良)种场的设立与维护,开展规模养殖与设施生产工作。
5、搞好舟山渔业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开展水质测试,水产品质量安全与养殖病害监控工作。
6、搞好三江高效养殖示范样板基地的建设,开展安全、节约、高效的养殖模式示范培训工作。
7、引进新品种,研制新技术,为全市养殖生产提供科技信息和技术指导服务。
8、开展海洋资源繁育、生态养护与增殖放流工作。
十六、舟山市渔业技术培训中心职责
1、规划、指导全市渔业技术培训工作;
2、承办全市渔民职务船员、渔业“四小证”、渔业船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证培养,负责渔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3、配合、协助上级渔业技术培训主管部门对全市三等及以上职务船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十七、市海勘院工作职责
1、为政府管理海洋事务和海洋资源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具体承担
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发展规划和无居民岛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
2、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域面积测量、海籍调查等咨询服务。为政府承担海域使用情况调查、海岛现状调查等社会公益服务。
3、建设舟山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规范本市海域使用秩序,建立海域使用与环境保护动态监视监测网络体系,全方位实时动态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与环境质量状况,为政府强化对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时监管提供基础依据,实现与政府电子信息平台相联结,促进海洋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为提高各级政府和海洋管理部门的海洋管理能力,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服务。
十八、渔业互保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并代表协会监督检查各县区办事处执行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
2、代表协会协调和指导县级办事处业务、财务管理工作;
3、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渔业互保业务政策方案和本办事处互保业务工作计划;
4、组织开展全市远洋渔船、船员和市属渔业单位的渔业互保工作;
5、代表协会承担各县区互保渔船、雇主医疗理赔案件审核赔付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渔港办工作职责
1、帮助指导各县(区)编制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审查各县(区)渔港建设规划方案;
2、负责申报、转报全市渔港建设项目,参与渔港建设项目的论证、评审;
3、检查督促渔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基本建设程序,全面掌握渔港建设的进展情况;
4、负责对各县(区)实行渔港建设责任制考核;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现任领导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郑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