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难,添加燃料,I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须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若干天(一般为10天),以书面形式向船舶到达港的船舶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若干天前将船舶规范、有关的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委托,查明船舶国籍,明确船舶来港的任务,审核船舶规范、运输合同或贸易合同、货主单证等是否齐全,明确费用的分担和费用的结算对象,如果认为没有什么问题,经索汇备用金,航次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在我国还存在所谓第二委托方代理的代理关系形式。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在一般情况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承租人、货主或其他的有关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确定,不仅要看由谁委托代理、港口费用由谁负担,而且还要看由谁负责结算。例如,有的
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费用也由承租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要求代理人为其办理业务,则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托,而费用则向船舶所有人结算,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确代理人也为其办理有关业务,则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与委托方以外的有关方建立
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时,也必须由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提出委托要求的第二委托方在提出委托要求时,也必须提供与委托办理事项有关的运输合同和其他货运资料,并汇寄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