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讲,航空法(air law)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这是广义的航空法。
相关概念
n 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原则,是航空法的基础。
n 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n 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证空中航行的安全和畅通。
发展历程
n 1784年巴黎市政局发布治安令:未经批准,不得放飞。大概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
航空活动除了在本国领空内进行,往往在国际间开展,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发展促使与国际航空运输相关的公约的制定和完善,1919年10月3日签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约》;1928年2月20日签定的《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1929年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n 1944年12月7日签定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根据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后来又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以及各国之间签定的双边航空协定。比如,1963年签订了《东京公约》等三个反劫机公约,1999年《
蒙特利尔公约》,2010《北京公约》等。
n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航空领域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因此,现代航空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航空法的渊源
n 国际条约:多边公约、双边条约协定等
n 国际习惯
n 国内法及司法判例
特征
国际性
n 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特殊性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具,欧洲学者以及国际法学界通常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独立性
创制出国际法与国内法所没有的新的规则:航空登记国管辖权、降落地国管辖权、罪犯发现地国的准普遍管辖权。推动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
公法与私法
内容涉及国家主权、航空管理等公法内容;也涉及财产权利、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私法内容。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条文内容
第95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126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74条: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75条: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分类
航空法的条约可分为三类:
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
A、巴黎航空公约1919
B、《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1944
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
A、《哈瓦纳商务航空公约》1928
B《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华沙条约)
C《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
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A、《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东京《东京公约》
B《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0
蒙特利尔公约C、《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海牙公约
《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2、在空中设立禁区: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内某地区的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飞过。
3、保留“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另一地点
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习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落。
非航班飞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飞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运输也不受正确航班运费与费率的约束
航班飞行:就是定期的航班飞行:
1、按班期时间表飞行,每次班期都开放供公众使用;
2、航班是定期和频繁的,成为公认有规律的系列。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地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