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警告,又称“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用无线电发布的一种公告。目的是将有关海区和水域内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影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任何环境情况变化,用无线电形式,及时准确地通知所有船舶,使之采取适当措施或保持戒备,以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是航海通告的补充。航行警告按分布的范围和作用可分三类:区域警告,每个航行警告区的有关国家和地区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区域协调人,负责搜集、核对、整理和编辑,再播发整个辖区的运程航行警告,使用的语言一般为联合国正式语言;沿海警告,各区域内每个沿海国家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国家协调人,负责搜集、核对、整理和播发本国及邻近沿海水域的航行警告,并迅速将有关资料传送给所属区域的协调人;地方警告,由港口主管机关发布的不超过其所辖水域范围的航行瞥告。航行警告的内容必须是航海通告未发布的新情报。
概念
航行警告和
航行通告统一由海事机构发布。可以用
无线电或书面形式广播和公告。通常将无线电发布的公告称为航行警告;用书面形式发布的公告称为航行通告。习惯上统称为航行警告。
分类
按发布范围分
航行警告按发布范围分为地方警告、沿海警告和区域警告。按性质分为一般警告、重要警告和极其重要警告。
地方警告是港门和港口
海事机构管辖范围内发布的警告,由驻港海事机构通过海岸电台、电视台、广播电台、地方报纸发布,或以张贴印刷品等书面形式发布。
沿海航行警告是对距海岸200海里范围以及除此之外的部分海域发布的警告。
区域航行警告是揩国标海事组织划定的世界航行协调区发布的警告。
按性质分
按性质分一般警告、重要警告和极端重要警告。
历史
1980年以前,交通部指定
上海、
广州两沿岸电台负责转播华东、北方沿海(厦门以北)和华南沿海的航行警告。福州、厦门两海岸电台要按规定时间播发当地港监交发的航行警告,并及时传送给上海或
广州海岸电台转播。
1978年7月,中国加入国际海事协商组织建立的世界无线电警告系统的第十一航行警告区后,在国家港监局设立航行警告发布总台,在天津、上海、黄浦设立分台,另在沿海各港口设港监属下的航行警告台。福建设有福州、泉州、厦门3个海岸电台,主要发布地方警告。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于1992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以交通部令的形式对外公布,同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在相关规定和办法中,明确了港监、船舶或船舶公司以及海岸电台的职责,规范了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管理,体现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在海上交通安全运输中的重要作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对航行警告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既航行警告是指港监委托海岸或江岸电台利用无线电报或电话的形式发布的一种航行安全信息。这一定义除明确了航行警告是有关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信息外,同时也明确了海岸电台在航行警告广播业务中的重要作用。从这个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一是航行警告是通过海岸电台进行播发的;二是航行警告的播发可以采用无线电报方式,也可以采用无线电话方式。
影响
航行警告由港监通过港口无线电台播发,船舶电台应按航区分布的海岸电台之呼号、频率和播发时间定时收听。船舶收到航行警告(通告)后,要及时修改海图,确保航行安全。港监应按船舶要求,将航道、航标、浮筒、沉没物等近期航行警告的重要内容告知船方。
发布
2012年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发布航行警告(辽航警0247),内容如下:
渤海西北部,09月25日,10:00时至18:00时,在下列5点连线水域内执行军事任务:
1、 40°49′10″N 121°11′31″E
2、 40°38′16″N 121°26′30″E
3、 39°48′13″N 120°33′44″E
4、 39°42′12″N 120°19′39″E
5、 39°51′56″N 120°06′30″E
任何船只在上述时间内不得进入该海域,希各航船注意。
据长期关注中国首艘航母的资深人士根据近期的各种情况综合判断,中国首艘
航母正式交付就在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