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由国家统一划定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中通道。有较完善的通信、导航设备,宽度通常为20KM。划定航路的目的是维护
空中交通秩序,提高空间利用率,保证飞行安全。
正文
根据地面导航设施建立的走廊式保护空域,供飞机作
航线飞行之用。划定航路是以连接各个地面导航设施的直线为航路中心线,在航路范围内规定有上限高度、下限高度和航路宽度。航路的宽度决定于飞机能保持按指定航迹飞行的准确度、飞机飞越导航设施的准确度、飞机在不同高度和速度时的
转弯半径,并需加必要的
缓冲区,因此航路的宽度不是固定不变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一中规定,当两个全向
信标台之间的航段距离在50海里(92.6公里)以内时,航路的基本宽度为中心线两侧各4海里(7.4公里);航段距离在50海里以上时,根据导航设施提供飞机保持航迹飞行的准确度进行计算,扩大航路宽度。
航路代码
对飞机在航路内飞行必须实施
空中交通管制。 为便于驾驶员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航路标有明确的名称代号。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规定航路的基本代号由一个拉丁字母和1~999的数字组成。
(1)地区性
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或国际航路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航行规划确定的或我国确定的对外开放航路,其航路走向是由地区航行会议确定,航路代码由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指定,分别为A、B、G、R。
(2)地区性
区域导航航路同样由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航行规划确定,航路代码由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指定,为L、M和N。
(3)国内空中交通服务航路由国家确定并指定代码,分别为H、J。(4)国内区域导航航路由国家确定并指定代码,分别是Q(航向180~359),Y(航向360~179)和T(双向)。
(4)对于规定高度范围的航路或供特定的飞机飞行的航路,则可在基本代号之前增加一个拉丁字母,如K用于表示直升机低空的航路,U表示高空航路,S表示
超音速飞机用于加速、减速和
超音速飞行的航路。也可在基本代号之后增加一个拉丁字母,如D用于表示航路、航线或者部分航段只提供咨询服务,F用于表示航路、航线或者部分航段只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低空航路
最初建立的航路为低空航路(6000米以下),航路的导航设施为低频、
中频导航台和无线电四航道
信标台。20世纪50年代后期逐渐为
全向信标(VOR)和
伏塔克(VORTAC)(见
航空无线电领航)所代替。
喷气式飞机投入
航空运输飞行后,使用全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机(VOR/DME)和伏塔克建立起包括6000米和以上高度的高空航路。随着空中交通密度的增大,为了使航路能有更大的容纳量,减少航班飞行的延误,对航路内的飞行实施雷达管制,以缩小航路上飞机之间的间隔。另外,在飞机上增加了区域导航系统,以便在根据全向信标/测距机建立的航路两侧建立平行航路—
区域导航航路。这样,不仅减轻了主航路上空中交通的压力,增加了同方向飞行的总交通量,而且使飞机进出
机场区域的飞行更加机动和安全。
航路与航线的区别
航路是指根据地面导航设施建立的供飞机作航线飞行之用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域。该空域以连接各导航设施的直线为中心线,规定有上限和下限高度和宽度。飞机飞行的路线称为航线,航线确定了飞机飞行的具体方向、起讫和经停地点。
航路设计
航路航线规划时要首先保证安全,充分考虑所经地区的地形、气象特征以及附近的机场和空域,充分利用地面导航设施,方便航空器飞行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准则:
(1)航路航线应当根据运行的主要航空器的最佳导航性能划设;
(2)中高密度的航路航线应当划设分流航线,或者建立支持终端或者进近管制区空中交通分流需要的进离场航线;
(3)航路航线应当与等待航线区域侧向分离开;
(4)航路航线的交叉点应当保持最少,并避免在空中交通密度较大的区域出现多个交叉点;交叉点不可避免的,应当通过飞行高度层配置减少交叉飞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