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责任限制是指用法律形式将船舶所有人在重大海损事故中给他人带来的重大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各国立法对此规定不一,主要有:(1)金额制度,即按每一事故将船舶所有人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以船舶吨位乘以每一吨的赔偿额计算的一定金额上。(2)船价制度,即船舶所有人以海上财产负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只对海上财产得以强制执行。(3)委任制度,即船舶所有人为免除赔偿责任而把船舶或其残骸和运费委付给债权人作为最后赔偿。(4)选择制度,即船舶所有人可以选择金额制度、船价制度和委付制度中的任一制度来限制赔偿责任。(5)并用制度,即船舶所有人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来限制赔偿责任的一种折衷制度。
它根据有关的管辖以及所适用的责任限制公约或内国法,将他们在某些海事请求中的责任限制在:船舶价值及伤亡后的期得运费的总额,或者根据船舶吨位确定的数额。《1957年海船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和《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规定了可以限制责任的请求和不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