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监督是指各国海事主管机关依据本国的法规对本国船舶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所有悬挂本国国旗的
船舶符合公约的适用
规定和要求。
自从20世纪80 年代以来船舶海上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引起了
国际海事组织和各
港口当局的重视。为此,国际海事组织强调要落实公约标准的三重
责任:
IMO负责制定标准,
船旗国负责实施标准,港口国负责检查监督。其主旨在于将不符合
标准的船舶淘汰出航运市场。
船旗国政府(FSC)是指船舶所悬挂国旗的国家政府机构对
船舶进行的
安全检查。
船旗国主管机关或机构对本国船舶进行
监督,不仅是本国法规的要求,而且是有关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政府的法律义务。
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内容与SMS内、外审基本一致,涵盖PSC检查项目。在船检查时间一般是1至3天或随船从一个港到一个港。重要主要侧重于管理体系、文件体系、法定证书、船舶配员证书配员情况及船员待遇等。有些检察官对“轮机日志”、“油类记录薄”、工作语言、电脑是否有船旗国官方语言等进行检查;有些检查官对机械设备、应急设备PMS执行情况、机舱卫生情况、船员居住舱情况、卫生器具的情况及卫生水等进行仔细检查我国政府对从中国开出的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实行开行前监督,对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就属于船旗国监督,其检查力度和检查规模都相当于港口国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
作业期间进行,除有
法律、法规有
规定,禁止对船舶进行检查。对中国籍船舶的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内容包括:船舶证书及有关文、资料;船员及配备;救生设施;消防设施;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施;货物积载及卸载设施;重载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及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限的设备;防污染设备;液货装载设备;
船员对与其
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给予纠正和
改善,并申请复查。检察人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指定港口为中国
港口的,船舶应在离港前申请复检;指定港口为外国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检,船舶承担复检费和交费。
海事机关对有以下违法
行为之一的船舶处以750至1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20至1000元罚款:
4、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处理
意见纠正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