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承保船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责任赔偿的一种保险条款
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是承保船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责任赔偿的一种保险条款。在伦敦保险市场的标准条款是“协会造船人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参考上述学会条款和国内的习惯做法,结合中国情况,制定出本条款。本条款的保险责任综合了工程保险、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保赔保险的各项内容。中国条款在船舶建成试航阶段的碰撞责任赔偿,按4/4 (即100%) 责任计赔,高于伦敦保险人协船舶保险条款的3/4规定。
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 (1)保险期限,从保险船舶建造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单期限满期为止。但保险单期限有伸缩性,可以提前,可以延期; (2)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可以被保险人暂定的价值,合同价值或船舶建成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3) 保险责任: 船舶在建造过程的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试航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引水员的疏忽或缺乏经验,船壳、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船台、支架等设备发生事故,设计错误造成的物资损失; 以及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碰撞责任赔偿、第三者财产及人身赔偿责任、出险后清除残骸费用等,均由保险人赔偿; (4)承保区域: 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 试航期间,单程距离超过2000总吨的船舶为500海涅,1000—2000总吨为250海浬,不满1000总吨为100海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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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8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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