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政府性基金之一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
简介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征收标准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到港量以及积累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规模等因素,并充分考虑货物所有人的承受能力,会同交通运输部确定、调整征收标准或者暂停征收。
征收机构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时,按照船舶卸载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数量及相关征收标准,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及时足额缴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海事管理机构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6 11:05
目录
概述
简介
征收标准
征收机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