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宝俊
上海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
艾宝俊,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辽宁辽阳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东北大学自控系工业自动化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上海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主任,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
人物履历
1983年08月—1994年09月,在东北工学院(1993年3月更名为东北大学)历任管理系教师,财经处处长、副总会计师等职。
1994年09月—1998年11月,历任宝山钢铁(集团)公司财务部副部长、计划财务部副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
1998年11月—2007年12月,历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常委兼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2007年12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8年04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委员会主任。
2010年02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主任。
2012年05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主任。
2012年09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主任。
2012年12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市长兴岛开发建设委员会主任、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主任。
2013年09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主任。
2014年11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4年12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1月1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艾宝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11月16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艾宝俊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5年11月19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案,决定免去艾宝俊的上海市副市长职务。
开除党籍
2016年1月1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上海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艾宝俊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艾宝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色交易;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打高尔夫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艾宝俊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艾宝俊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上海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艾宝俊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查工作。
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中共上海市委原常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艾宝俊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艾宝俊利用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担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长艾宝俊受贿、贪污一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艾宝俊利用其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发展、工作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20万余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宝俊利用担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51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艾宝俊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艾宝俊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亲属,全国、福建省、漳州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4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长艾宝俊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艾宝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八十万元;对艾宝俊受贿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依法返还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艾宝俊利用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上海市自贸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20.773718万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宝俊利用担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购买停车位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配售部级干部福利房等过程中,侵吞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51.25787万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宝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大部分受贿财物系亲属收受,部分系本人事后知情,能够认罪、悔罪,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物荣誉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荣誉博士。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20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